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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犯罪目的判断标准的应用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已经确认的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既有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也有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是最常见的情况, 例如自身不具有清偿能力的丁向乙银行提供虚假的担保并获得贷款200万元, 取得贷款后, 丁主动向乙银行说明情况, 并用足额担保替换了虚假担保, 但终因投资失败和担保物毁损灭失, 致使丁完全无法向乙银行偿还贷款。在本案中, 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同时存在加大了证明的难度, 因为无论是积极因素还是消极因素都不可能单独对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做出完整的评价, 而两者的证明方向又是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一方面, 丁自身不具有清偿能力且向乙银行提供虚假的担保, 足以证明其对非法控制和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 另一方面, 丁在取得乙银行认可的情况下用足额担保替换了虚假担保, 足以合理化排除其对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 同时担保物毁损灭失和投资失败是法律认可的不能履行还贷义务的合理原因, 其足以进一步强化对丁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态度的合理化排除。也即在确认丁追求非法控制的基础上, 同时存在着对其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的合理化确认和合理化排除,此时就面临了一个抉择的问题。当然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并存的案例, 因为两种因素所在时间段和乙银行的认可, 消极因素导致的合理化排除覆盖了积极因素导致的合理化确认,这使得我们能够比较容易地否定丁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情况下问题都要复杂得多。


  

  (二) 非法占有目的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


  

  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所具有的意图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并且使该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心理态度。其本身具有认知间接性和影响复杂性的特点, 从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影响其主观心理的因素来看,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单纯是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或者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 而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存在并且通常处在相互影响甚至相互对抗之中, 因而我们不可能简单地判断它绝对有或无, 而只能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概率。这也决定了对这种允许或然性存在的对主观心理态度的判断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式化。当然, 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相互关系并不是绝对的, 也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同一状况, 我们对它的认识也必须建立在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属性———只能间接认知的心理态度的基础之上。既然我们无法保证全真再现, 在适当情况下也就应当允许或然性证明的存在。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同时存在的状况, 当两种因素同时存在时, 积极因素引起的合理化确认都同时受到消极因素所引起的合理化排除的削弱, 就其本质而言是两种因素所具有的证明力发生了直接的对抗。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此时如何对其证明力进行评价呢? 事实上这也是我们之所以要讨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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