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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诸原则之经济学解析

  
  刑事诉讼是确定具体刑罚权存在与否的追诉程序,刑事犯罪后,国家对于被告人立即产生刑罚权,但是仅能一次为限。就被告人的特定犯罪事实,只能受到国家一次性的追诉处罚,不能重复追诉处罚相同的犯罪事实。从程序层面而言,一事不再理表现为对于同一案件禁止再诉,包括判决前禁止重复起诉、维护对生效实体判决的既判力。在实体层面上,一事不再理的用意在于对同一案件禁止双重处罚,即对特定被告就其所犯特定犯罪事实,最多受一次处罚,俗称“一事不两罚”。一事不再理中的“事”,不“告”不理中的“告”、案件“同一性”中的“同一性”都有待于正确理解,过宽过窄的法律解释都会产生弊端,所以在各种权衡和考量之下,刑事诉讼都必须寻求一个合乎原则但又宽严适中的解决方案。

  
  案件“同一性”中的“同一性”的范围要与不告不“理”中的 “理”的范围,要与不告不理中的“告”的范围、一事不再理的中的“事”的范围应等同起来。详言之,“同一性”的范围既是起诉不可分的范围,也是审判不可分的范围,更是禁止再诉的范围,案件的“同一性”的范围有多大,起诉的范围就有多大;起诉的范围多大,审理的范围就有多大,一事不再理的范围就有多大,既判力的范围就有多大,应该一贯之。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许多条文规定以及实际做法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精神相悖离。主要表现为:(1)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有罪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如果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94](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95] 但是程序性违法不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也不区分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可以主动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审判监督程序。我国关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规定比较凌乱,大大增加了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随意性,不利于程序的安定性和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侦控方一旦不能在最初的追诉中,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失去了再行启动诉讼程序的可能。由于放纵犯罪带来的社会成本比冤枉无辜的社会成本要低,所以即使间或出现这种情况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非要穷追猛打,法的安定性受到伤害,权衡比较选择遵循一事不再理的诉讼收益还是值得的,确保审判的及时终结,省掉了再次投入的司法资源。

  
  被告人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中得到的收益较大,尤其同窄的一事不再理相比较。宽的一事不再理延伸到对犯罪行为的起诉,与禁止双重危险有异曲同工的效果。鉴于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发生的与该原则相抵牾的情况,确立这个原则还是利大于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在1956年3月20日,曾经作出过的一项判决(对某一犯罪事实)以杀人罪作出的“宣告无罪判决”,再按照“疏忽大意之过失杀人” 的罪名(对这一事实)提出的新的追诉不予受理。[96] 就是一个较好的例证。

【作者简介】
刘晓东,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①]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88。
[②]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376以下。
[③]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页375-376。
[④]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89。
[⑤]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7条:“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 法律的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和拘留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又加以确认。
[⑥] 美国联邦宪法14条修正案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
[⑦] 内容为:“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羁押,除非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理由并遵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⑧] 宋英辉、罗海敏:“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2月。
[⑨]【意大利】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页31。
[⑩]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90。
[11] 卞建林:“无罪推定”,载陈光中等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102。
[12]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页137。
[13] 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72年版,页311。
[14] 参阅刑事诉讼法28条、第15条、第60条第2款、第80条、第219条
[15] 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223。
[16] 有关诉讼成本转嫁模式的具体分析请参阅刘晓东:“简论刑事审判程序成本转嫁政策”,载《法大评论》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48。
[17] 郭道辉:“实行司法独立与遏制司法腐败”,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
[18]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页145。
[19] 这方面的文献非常多,可参看,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s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特别是第一编;以及,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John E. Roemer, 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20] 请参阅,Richard A. Posner, 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387;Richard A.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4th ed.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2, pp251.
[21] 苏力:“制度改革的逻辑错位——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中国民商法律网。
[22] 参见苏力:“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129以下。
[23]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237以下。.
[24] 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195。
[25] 王铁玲、陆而启:“论审判独立的公正与效率价值”,中国民商法律网,2002年11月2日。
[26] 【美】罗伯特·考特等、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施少华等译,张军审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350。
[27] 【美】罗伯特·考特等、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施少华等译,张军审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350。
[28] 马怀德:“法官如何独立” 载于正义网,2002-6-11。
[29]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2001年版,页95。
[30]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1年11月第1版,页33。
[31]【美】欧文·R·考夫曼:“维护司法独立”,载《法学译丛》1981年第3期。
[32] 马怀德:“法官如何独立” 载于正义网,2002-6-11。
[33]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212。
[34] 林山田:《论刑事程序原则》,载《台大法学论丛》第二十八卷第二期。
[35]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5页。
[36] 对于何谓“经起诉之犯罪”,第267条规定:“检察官就犯罪事实一部起诉者,其效力及于全部。”因此,在我国台湾刑事诉讼法学中,关于事实同一性(即“何谓一罪”)的讨论,一直占有很重要地位。
[37]【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99。
[38]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发布)第178条之规定。
[39]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发布)第176条之(二)项之规定。
[40] 对该问题的详尽分析可参阅: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四章第三节;
陈卫东、李奋飞:“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研究”;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载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1] 转引自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98。
[42] 转引自【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页153。
[43]【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页155。
[44] 详细请参阅【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页155。
[45]【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页156。
[46] 宋英辉、吴宏耀:“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47]【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页27。
[48] 宋英辉 吴宏耀 《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372—373。
[49]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24。
[50] 刑事诉讼法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1]【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 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页52以下。
[52] 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397以下;另见宋英辉、李忠诚:《刑事程序功能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87以下。
[53]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213。
[54] 青锋:《我国律师法律制度论纲》,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页444。
[55] 廖永安:《诉讼费用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119。
[56] 廖永安:《诉讼费用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133以下。
[57] 转引自江礼华等主编:《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页274。
[58] 陈瑞华主编:《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76。
[59] 参阅《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4条之规定。
[60] 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译者说明’”,载《日本刑事诉讼法》,宋颖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9。
[61] 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25-1;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64条a、第364条b第1项、第451条第2项。
[62]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页49。
[63] 刘晓东:“简论刑事审判程序成本转嫁政策”,载《法大评论》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48。
[64] 陈光中等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251。
[65] 程荣斌主编:《中国律师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209。
[66] 刘晓东:“简论刑事审判程序成本转嫁政策”,载《法大评论》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47。
[67] 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译者说明’”,《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9。
[68]【日】山口守一:《日本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61。
[69]【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50、页393。
[70]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86。
[71]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47;【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17。
[72]【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276、页283。
[73]【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30。
[74] 转引自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第438。
[75]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344。
[76] 宋英辉、李哲:“证据裁判原则评介”,载《政法论坛》第21卷第4期。
[77]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345。
[78] 宋英辉、吴宏耀:“外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及发展”,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3期。
[79] 樊崇义、张小玲:“现代证据裁判原则若干问题探讨”,《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80]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306。另参阅【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37-238。
[81]【日】山口守一:《日本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220。
[82]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353。
[83] 宋英辉、刘新魁等:《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38。
[84] 宋英辉等:《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50。
[85]【德】拉德步鲁赫:《法学总论》米健、朱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页123。
[86]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87]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311。
[88] 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的误区”,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89]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2版,页197。
[90] 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原则——正义的基石》,页391。
[91]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53—156。
[92]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58—159。
[93]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2版,页174。
[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04 条
[95] 参见刑事诉讼法205条之规定。
[96] 戴莹:“既判力相关问题”,载中国诉讼法律网,07-04.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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