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诸原则之经济学解析
刘晓东
【摘要】基于政府对刑事审判活动的司法资源投入有限性,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才能体现诉讼经济,彰显诉讼效率。刑事审判诸原则在不同方面也有诉讼经济的意蕴,从诉讼经济原则的视角,盘点刑事审判诸原则对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收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意义,有助于确立并完善刑事审判诸原则。
【关键词】诉讼原则;诉讼经济;诉讼效率
【全文】
我国的刑事诉讼原则也可大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具有全局性的在刑事诉讼原则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的原则,如程序法定、国家追诉、司法独立、有效辩护、参与、公开、及时、一事不再理、相应性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等。第二涉及诉讼职能及其行使的基础性原则,主要包括控审分立、控辩平等对抗、证据裁判和自由心证等原则。第三是相对具体的技术性的原则如强制侦查法定原则、起诉便宜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审理集中原则等。[①] 此外要注意的是,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体系自然是应该包括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很显然这二者基本是重合的。因为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含证据裁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证据合法原则和自由判断证明力原则。[②]。刑事证据法是以法庭审判过程为调整对象,证据法包涵的证据规则本身是属于审判程序规则的一部分,刑事证据法所包含的证据规则又区分为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实体性的规则主要有两类: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和有关司法证明的范围、责任和标准的规则。证据调查方法是用来实施司法证明规则和证据能力规则的,应该属于审判程序规则的一部分,就不被视为是刑事证据法所调整的范畴。[③] 刑事审判的原则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有重叠之处,很显然还有只适用于审判程序的原则,从本论文的视角,仅仅对刑事审判的原则进行经济分析。为了行文方便,这里在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对刑事审判原则进行梳理时将不再严格区分层次性顺序,而是统一放在一起来分析。有些原则如诉讼及时原则促使迅速审判,它们所显示的诉讼经济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故不再拨墨陈冗。
诉讼经济原则可理解为在既定的诉讼成本条件下,实现诉讼收益最大化;或者在诉讼收益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力求耗费最少的诉讼成本。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收益,或者说为实现特定的诉讼目的,应当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和手段。这就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诉讼过程的运作应当符合效率的要求,确保司法资源的耗费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使尽可能多的案件尽快地得到公正处理。
一、程序法定原则之经济分析
科斯定理的一个主旨就是明确的权利(力)界定,以降低交易成本,尤其通过法律的规定分清责任明确职责,限定权利(力)行使的界限,可以减少权(力)利之间的冲突。对刑事程序法而言,确立程序法定的原则,意义甚巨。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④] 刑事诉讼关涉利益重大性的人权问题,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实现的是刑罚权,而刑罚权又是国家以强制力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自由权乃至生命权。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刑事程序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预先规定,不得针对特定案件或者特定人员事后设立刑事程序,以保证使所有刑事案件、所有当事人受到公平的待遇。如果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有权制定剥夺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性规范,就可能导致国家行政权或者司法权的恣意与专断。事先由法律来设定刑事诉讼程序来行使国家的刑罚权,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人们的预期就是一样的,人们勿庸担心得不到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善待,人们的行为就可以被正确的引导,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司其职,按照法律设定的范围行使各自的职权,触犯
刑法的人,在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到应有的平等的定罪处罚,公正以看得见的形式得到实现,诉讼的成本投入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诉讼的收益就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尽管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各式各样,但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在其
宪法或
宪法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程序法定原则。大陆法系的国家的程序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成文法中,[⑤] 英美法系因为有判例法的传统,程序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
宪法或
宪法性文件成文法律中[⑥],还体现在有拘束力的判例中。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也体现了这个原则[⑦]。
与域外的立法例相比较,中国大陆司法实践中许多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刑事诉讼行为于法无据,譬如在侦查中存在的诱惑侦查、监听通讯、心理测试检查等,譬如一些机关或者地区的脱离
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的“创新做法”,如辩护交易的做法。《六部委规定》、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程序,这些规定实际上取代了立法机关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其中有些规定与
刑事诉讼法明显抵触[⑧],致使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得不到遵守,这种状况严重背离了程序法定原则,导致权力的滥用和专权,公民的基本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如此这般,增加了有限资源的投入,加大了诉讼成本,却没能提高诉讼收益。
二、无罪推定原则之经济分析
“在法官判决以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⑨],这个语句里就蕴涵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这是无罪推定最基本的含义。[⑩] 法律的基本要求有两项:由控诉方承担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的事实的责任;由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就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作最后的认定。[11] 无罪推定的原则至少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是否无罪或有罪的责任;证明有罪的责任由指控方承担;证明应当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不能达到该标准,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任何部门和任何人不得在审判机构宣判被告人有罪之前,预断被告人有罪。
从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的角度来看,无罪推定不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人根本不用再投入任何额外的成本提出证据来“洗白”自己,即使被告人真的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是如此,这不但使其在心理上得到了一定的满足,符合人道,而且还大大减轻了被告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