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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表见代理适用及类推适用的边界


【作者简介】
董惠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英美法上并无表见代理概念的直接表述,而是使用了一个与表见代理法律功能相当的概念,即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oel) ,或称为禁反言的代理。也就是,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言论或行为表明,或者使得善意第三人理解为与第三人缔结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自己的代理人,那么对于信赖这一代理关系的第三人来说,假定的被代理人不得否认其与假定的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即使客观上不存在代理权的授予事实,也是如此(参见徐海燕:《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与大陆法系的显著区别是英美代理法上,外表(表见) 授权为产生代理权的原因之一,而大陆法系一般认为表见代理的实质是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形(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页) 。但从实际效果上看,英美法的代理制度一样能解决类似于我们大陆法系的表见代理问题。
田中芳树“手形·小切手の伪造と表见代理”,现代裁判法大系18 卷73页。
仓康一郎“À;手形小切手”,中央社(1979年) 90页。
坂井芳雄“昭和46年度133 事件解说”最高裁判例解说(1971年) 425页。
小桥一郎“判例评”判例评论47 号14页;仓康一郎“手形法の判例と论理”成文堂(1981年) 75页。
田中耕太郎“手形法小切手法概论”有斐阁(1935年) 161页;石井照久= 鸿常夫“手形法小切手法”劲草书房(1975年) 102页。
服部育生“手形行为と表见代理”爱知学院大学论法学研究47 卷1 号35页。
加藤胜郎“手形小切手の代理”“判例手形法小切手法”日本评论社(1965年) 89页。
田边光政“最新手形法小切手法”(四订版) 中央社(2005年) 88页。
铃木竹雄“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阁(1957年) 160页。
平出庆道“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阁(1990年) 176页。
服部荣三“手形行为の代理”“手形法小切手法讲座”(1964年) 192页。
前引。
前田庸“手形行为と表见代理”鸿常夫“商事法の诸问题”有斐阁(1974年) 500页。
前引 ,第188页。
刘甲一:《票据法新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74 、75页。
张玖利:《票据表见代理研究》,吉林大学2004年度硕士论文,第25页。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261页。
前引 ,第20-21页;另参见聂飞舟:《试论票据表见代理》,载《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56页;郑梦状《票据代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 期,第60页。
林哲弘“最近の手形理论の动向について”九州国际大学法政论集创刊号1卷1号(1998年) 141页。
参建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9页。
我国合同法不强调表见代理的本人要件。参照《合同法》第49条,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善意取得在票据法上已不再仅仅是一般性的理论,而是具体的制度。参见《日本票据法》(也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第16条第2款。
前引 ,第19页。
我国票据法上作为票据行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签章,在日本票据法上的表述是“署名”,其条文中也同时表明包括“记名捺印”。如《日本票据法》第82条,《日本支票法》第67条的条文标题均为署名,另规定:本法中的署名,包括记名捺印。因此,日本票据法中的署名本身虽然与我国的签字或签名意义相同,但是,它同时又作为记名捺印的上位概念使用。一般使用署名,包含了日本票据法上的两种签章方式,即签名、记载名称和加盖印章。从这个角度,我国现有的译文文献中,把日本法中的署名译为签名,实不如直译为署名更合适,因为签名与记名捺印并列是可以的,但作为记名纳印的上位概念却是不合适的,也容易掩盖两法关于签章方式的区别。
弥永真生“手形法·小切手法”(第2 版补定) 有斐阁(2005年) 91 、98页。
俊彦“金融手形法小切手法”(新版) 有斐阁(2003年) 328页。
竹田省“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阁(1955年) 23页。
大龙等“商法Ⅲ—手形·小切手”(第3 版) 有斐阁(2006年) 74页。
日本最有影响力的票据法学者之一田边光政先生将票据伪造定义为“自己并无负担票据债务意思的人,无权限而以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田边光政“最新手形法小切手法”(四订版) 中央社(2005年) 94页) ,这一概念已从伪造的角度将无权代行划入了伪造。但其同著作中代行的概念(他人代本人以记名捺印的方式代行署名) 也并未从正面排除无权限的代行(同前引,第54页) 。
松本丞治“手形法”中央大学(1918年) 111页。伊沢孝平“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阁(1949年) 141页。
票据伪造的形式多种多样,考虑表见代理的条件要求,从日本票据法界开始,对被伪造人适用或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主要是围绕以无权代行方式所为的伪造。下文不再作特别说明。
前引,99页。
前引,103页。
前引,99-100页。
前引 ,第98页。
栗山忍“昭和43年(1968年) 度109 事件解说”(最高裁判例解说) (1971年) 991页。
大森忠夫“手形行为と表现代理”“商法演习2”(1960年) 51页。
河本一郎“‘批判’判例评论77 号”判例时报398 号226页。
小桥一郎“判例评”民商法52 卷4 号128页。
《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2页。
上柳克郎“手形伪造者の责任”民商法50 周年记念(1) 196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页。
前引,65页。
前引,第66页;前引,102页。
Ernst Jacobi ,Wechsel - und Scheckrecht11956 ,S141 - 143 (S1106-107).
喜多了祐“手形理论”仓康一郎、奥岛孝康“演习商法”(手形小切手) 有斐阁(1992年) 226页。
一般认为,权利外观主义思想是1906年由德国学者Moritz Wellspacher 在其《关于民法上外部事实的信赖》中提出。其后的1909年德国学者Herbert Meyer 在其《德国民法的公示原则》一书中,对权利外观作了进一步发展。参见姜建初:《票据法原理与票据法比较》,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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