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中的解决由C对A并不成立的票据权利如何向D移转的理论根据,源于票据理论契约说中的复数契约说。[20]这一学说对出票人与直接后手之外的受让人之间票据契约是如何成立的有两种解释,一是因出票人提出的交付契约的意思表示由背书人作为中介,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与出票人之间成立契约;二是票据所约束的,包含对不特定人的预约,票据取得人是对此承诺才成立契约。该说除理论构成复杂,其说明未免有过于技巧外,一方面,在直接的当事人之间,依票据授受的交付契约产生票据上的债务。当票据继续移转,在和票据取得人的关系上,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表现出来的意思,通过直接相对人的背书到达第三取得人,票据行为人和第三人之间成立票据关系,这样的第一种解释,在法律上难以说明背书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种解释则很难求得与合同的相对性吻合,与契约说票据交付为债权转让的主张仍然是矛盾的。
从法解释学的角度,上述一说、二说的努力,显然属于对表见代理的相对人目的性扩张的一种解释方法。也就是说,民法上表见代理规定的相对人未涵盖票据法上作为常态的流通后的取得人,而出现了所谓法律上的漏洞,学者们试图根据表见代理规范的意旨,将直接相对人之外的第三取得人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21]但是,正如黄茂荣先生在评价类推适用和目的性扩张时所言,目的性扩张和类推适用都是将一个规范依其意旨,试图评价为应适用到原未为其所规范之案型的努力。当人们用比较低的共同特征要求标准,它对原来未为其所规范的案型的适用便容易被评价为“类推适用”。反之如用比较高的标准,它对原来未为其所规范的案型的适用,便会被评价为“目的性扩张”。[22]可见,目的性扩张与类推适用一样,要求以规范案型与欲适用案型的类似性为前提。如上段所述,根据意思表示的规则以及票据关系的要求,直接相对人之外的第三取得人, 已不是可能成立的表见代理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受领人,没有成为代理关系的当事人的理论根据, 也就不具备规范案型与欲适用案型的类似性这一前提条件。不但目的性扩张的较高标准,就是类推适用所要求的较低的共同特征标准也无法满足。在这一点上,判例后来的变化才恰恰是目的性扩张的最好诠释。日本最高法院昭和45年(1970年) 3月26日判例时报587号75页载明,票据表见代理的直接相对人,不应该以票据记载形式来判断,指的是实质的交易对手。即使票面上成为第三取得人,实质关系上可以看作直接相对人的场合,也要以表见代理保护取得人。比如,无权限的B以A的名义把自己作为收款人签发票据。因具有保证的性质,B又背书将该票据转让给了C,此时,如果从票据的记载,B是直接相对人,C是票据的第三取得人,但实质上C是(A的) 直接相对人。即使以判例的限定说为前提,在AC间表见代理成立的可能仍然存在。判例上的这种目的性扩张与学说上的区别根本在于,第三取得人与本人之间没有实质性的代理关系的相对人存在,其本身即可视为直接相对人,具备扩张解释的基础条件。
如果勉强将第三取得人扩张解释为表见代理的第三人,相应而来的是该第三人如何满足表见代理要件的问题。如果说本人的主观要件被淡化甚至否定[23]还有一点争议的话,相对人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并有正当理由却是表见代理的基础要件。要想把直接相对人以外的第三取得人,纳入表见代理的保护范围,这个要件不能回避,也不能逾越。根据票据流转的特点,第三取得人与本人以及无权代理人不认识甚至一无所知是极正常也是通常的情况,第三取得人相信无权代理人被本人授予代理权并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实际上极为少见。如果一定要通过表见代理解决对第三取得人的保护,就等于要求第三取得人在受让票据的时候,必须去了解间接前手间的票据记载之外的情事,这无疑是要强加给大多数第三取得人无法履行的义务。结果会与学者们保护第三取得人的初衷适得其反。
如上分析,第三取得人既缺乏适用票据表见代理的基础,又无法满足票据表见代理的本质要件,我们是不是可以不再迷恋表见代理对票据第三取得人的保护意义?
事实上,在表见代理相关情事存在的前提下,是否保护善意的第三取得人和根据什么保护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就前一个问题,无论是现代私法的价值取向,还是票据法对流通和交易安全的追求,结论都是不言自明的。这也是学者们为什么苦苦追求以表见代理的适用保护第三取得人的动机和目的。对于后一个问题,上述学界的三说已经脱离把表见代理作为保护第三取得人的根据的努力,但是,如果就这样简单地给出依善意取得理论作为根据的结论,并没有对本话题所涉及的有关表见代理的特殊性做出必要的回答。这里无需就善意取得的条件再作详细说明,仅从法律规范[24]的设计规则,善意取得不过是直接转让人无权处分,所取得的权利对于原权利人还是真实有效的,而当第三取得人的前手之间表见代理不成立,则不过是个无权代理的关系。在无权代理这个前提下,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无论日本还是我国) ,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就是票据权利对于本人来说根本未成立,这也是本人之所以享有物的抗辩的法理依据。票据权利既然根本未成立,善意取得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具体而言,把对第三取得人的保护求之于善意取得,是源于把对直接相对人已不成立的表见代理当作有权代理的当然假设。按上面的说明,这个假设没有制度基础,也没有理论根据。那么,所谓依善意取得来保护表见代理不成立时的直接相对人以外的第三取得人,至少是缺乏适用该制度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