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也有人倡导,无权代理的场合,也存在收款人C对A的潜在的权利,这种权利依背书而移转,第三人依善意即符合一种表面化的理论构成。[10]根据无权限的B的债务负担行为与其说是具备了表见代理的要件,不如说是创造了对A产生效力的权利外观。因为要流通,不限于直接相对人C,即便在其后的取得人D的手里,表见代理要件具备时,A也要对B的债务负担行为负责。[11]
二说为,即使因直接相对人C恶意而欠缺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认定有代理权和代理权限的外观而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无权代理即成为人的抗辩,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对抗善意的第三人。[12]后来有学者的说明可作为该说的补充,即直接相对人C如果是恶意,不成立表见代理,若依判例,第三取得人D不受保护,本人A对D可以无权代理作为物的抗辩对抗。但是人的抗辩说认为,如果直接相对人C不能满足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则要区分: ①客观要件存在的场合,和②客观要件欠缺的场合。若是①的情况,也就是通知第三人代理权的授予,基本代理权存在,其后已消灭,但一定期间代理权享有的要件和事实还存在,无权代理的抗辩就成了人的抗辩,第三取得人非恶意不受抗辩的对抗(日本票据法第17条) 。②则是本人把无权代理作为物的抗辩,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主张。[13]
三说为,依表见代理人的书面行为,本人以及表见代理人负担票据债务后,直接相对人C就成了权利人。关于权利移转行为,以代理权欠缺也可因善意取得而治愈的见解为前提,即便C是恶意人,D从C处受到背书转让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即善意取得票据权利。[14]即直接相对人C如果是恶意,A可以对C主张人的抗辩。善意第三取得人D因抗辩切断而获得完全的权利。如果D有恶意存在,则A可以恶意的抗辩对抗。[15]
我国两岸学者对这一问题也分为两种主张,其中支持把“第三人”限于无权代理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以刘甲一先生为代表,其认为,将该第三人扩大到直接相对人的后手过于浮滥,也没有必要。该第三人应将其限定于表见代理行为之对方当事人。如果本人对于该对方当事人应负票据表见代理之责任,其后手始因受让其票据权利而得对本人追究票据表见代理之责任;如果该对方当事人没有主张票据表见代理成立的正当理由,其后手便不能主张票据表见代理成立,不能追究本人的票据责任。[16]同属该主张的大陆青年学者张玖利认为,当票据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不成立表见代理时,第三取得人在接受票据时虽为善意,仍不能把该受让人纳入第三人的范围,理由是代理人无权代理导致票据无效形成的抗辩属于物的抗辩,本人可以之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包括善意的第三取得人。[17]主张“第三人”不只限于无权代理的直接相对人的刘得宽先生认为,就流通证券票据而言,对第三人有扩大的必要。第三取得人之所以能以表见代理规定受票据法上保护者,非从前手之承继得来,而是在当事人处发生。[18]大陆学者多支持这一主张。理由也多是转述日本学界的观点。[19]
(三) 评析
日本学界对票据表见代理的第三人范围问题,从1923年的判例引发,至今80 多年尚争论不息,足见这一问题的理论意义和其自身的复杂性。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的票据法研究都深受日本票据法理论的影响并追随其后,故以下以日本的上述学说为代表展开讨论。
首先,上述日本学界的第三说已经脱离了有关适用表见代理的讨论,其实质是在票据表见代理对直接相对人不成立后,如何在表见代理之外寻找其他根据对其后的第三取得人加以保护的问题。即对第三取得人依善意取得的理论来保护,而不是把他们当作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或第三人来看待。也就是说,该观点以不承认票据表见代理所保护的第三人包括直接相对人以外的第三取得人为前提,结论也和上述学界的多数说结论相反,而和判例恰恰一致。服部育生先生把这一观点归入日本学界多数说令人费解。另一方面,日本学界的一二两说,在表见代理对直接相对人不成立的情况下,对第三取得人的保护是以适用表见代理作为根据的。比如,二说实际上是在坚持对直接相对人之外的第三取得人适用表见代理的前提下,回避甚至是简化掉了第三取得人的主观要件。只以认定有代理权和代理权限的外观而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存在为已足。一说中,加藤胜郎先生是比较彻底的权利外观论者,即他主张对直接相对人以外的第三取得人应从权利外观理论去寻找保护的根据。至于一说的两种解说,侧重的是回应判例观点,以票据债务负担的意思表示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直接相对人的潜在权利说为出发点,想努力回答,对C表见代理不成立,如何能在第三受让人D处产生票据权利,或解决由C到D的票据债权转让的疑问,结论是第三取得人的受保护是根据符合表见代理成立要件的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