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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分类理论之检讨

  

  笔者的结论是,法律行为中的无因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范畴,在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框架之下,无因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之外的处分行为,如债权让与等)以及票据行为等。在不采物权行为的我国民法理论中,无因行为只能专指物权行为之外的处分行为以及票据行为等。在“无因行为”的同等意义上,根本不存在一种普遍存在的、与之相对应的“有因行为”。据此,对法律行为所作的“有因”与“无因”的分类,最多只能适用于某些以负担行为为基础的法律行为。而鉴于此类行为通常具有无因性,故以“有因”与“无因”对法律行为进行分类是一种没有意义的分类。


【作者简介】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注释】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437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
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51条》,《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8日。
参见韩世远:《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人民法院报》1999年11月23日;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215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170页。
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3页。
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6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1-442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171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页。
K.茨威格特、H.克茨:《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孙宪忠译,《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98条、第873条、第929条的规定。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
参见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1-163页。
参见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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