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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期待可能性在德国刑法学中并未被有力地主张,而是有逐渐边缘化之虞。因此,在德国刑法学中,期待可能性更多的是被消极地论及,例如作为因不可期望合法行为而免责[15],这是一种超法规的罪责排除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所以在德国刑法学中命运不济,主要是担心期待可能性理论会弱化刑事司法的稳定性和均衡性。对此,德国学者指出:在帝国法院首先表明:“根据现行法,行为人在故意犯罪情况下,法律规定之外的免责事由,不得予以承认”的立场后,在学术界贯彻了这样一种认识,即刑法在责任领域需要标准,这些标准虽然应当包含对意志形成的评价,但必须被形式化,并从法律上加以规定。不可期待性这一超法规的免责事由,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加以理解,均会削弱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以至于导致法适用的不平等现象,因为所谓的“不可期待性”并不是可适用的标准。此外,免责事由根据法律明确的体系表明了例外规定,这些规定不够被扩大适用;甚至在困难的生活状况下,即使要求当事人作出巨大牺牲,社会共同体也必须要求服从法律。[16]正因为德国帝国法院的判例严格限制超法规的免责事由,因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国的司法适用大受影响,只是作为超法规负责事由被个别地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期待可能性在德国刑法学中不可能成为积极的责任要素,而只是个别情况下的超法规免责事由。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日本受到学界和判例的肯定,成为责任论的有力学说。但在期待可能性是积极的责任要素还是消极的责任要素问题上同样存在较大的争议。日本通说将无期待可能性(期待不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例如川端博认为,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合而为一,构成责任的原则型,故于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存在的情形中,可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时,大致可推定可非难其为违法行为者(原则型),惟于排除此种规定之具体情况存在时,即适法行为之期待可能性不存在时(例外型),形成无法对该行为人加以责任非难。因此,期待可能性之不存在,被视为系阻却责任事由。[17]由此可见,这种观点采用了“原则一例外”这一类型构造,具有思考上的经济性与诉讼上的便利性。但也有学者主张将期待可能性作为积极的责任要素。例如大塬仁指出:把期待可能性视为消极的责任要素,这在思考经济上是应予注目的,但是,把责任故意、责任过失理解为责任的积极要素时,把存在期待可能性也解释为责任的积极要素才为妥当。而且,既然期待可能性不只是在责任的存否一面,而且在决定责任的轻重程度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把它仅仅视为消极的责任要素就不妥当。[18]在此,大塚仁提出了期待可能性应为积极的责任要素的两个理由:一是在与责任故意与责任过失并列的意义上,应当把期待可能性当作积极的责任要素。大塚仁所称责任故意与责任过失,讨论的实际上是违法性认识问题,既然违法性认识是作为积极的责任要素加以确立的,具有相同意义的期待可能性也应当作为积极的责任要素加以确立。但是,即使是在日本,通说也是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责任阻却事由。在这种情况下,在与违法性认识相对应的意义上,期待可能性也是可以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二是期待可能性不仅决定责任之有无,而且决定责任之轻重。在决定责任之有无的意义上,把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是可以的;但在决定责任之轻重的意义上,如果期待可能性是责任阻却事由则难以解释。这里涉及定罪与量刑的相关性问题,犯罪成立的绝大多数要素对于量刑是有影响的,例如违法程度、期待可能性程度,即使是构成要件的行为与结果的轻重大小,都是量刑时应当考量的因素。但定罪与量刑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定罪只考虑有无,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考虑责任轻重。期待可能性在定罪时作为责任要素,以例外的形式出现,是一种责任阻却事由;这并不排除在量刑时,期待可能性程度较小,还可以作为刑罚减轻事由。因此,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是作为积极的责任要素还是作为消极的责任要素,应当从责任的规范构造本身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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