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故意与过失都先后从责任要素转而成为构成要件要素,罪责中所要考察的就是纯粹的责任要素,包括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等。在这种情况下,期待可能性获得了对归责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地位。
二
尽管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被加以确认,但对于期待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关于这个问题,大体上存在以下三种学说:一是第三责任要素说,即将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并列,作为责任的第三个要素。二是故意、过失要素说,即把期待可能性作为故意、过失本身的要素加以确立,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故意、过失不能成立。三是责任例外说,即把期待可能性视为消极的责任要素,是一种责任阻却事由。[13]在以上三种学说中,责任要素说与责任例外说具有相同之处,都把期待可能性这一归责要素与故意、过失等心理性要素加以区分,只不过责任要素说把期待可能性看作是积极的责任要素,而责任例外说把期待可能性看作责任阻却事由,是一种消极的责任要素。应该说,上述对于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于是当作积极的责任要素还是当作消极的责任要素是可以讨论的。但故意、过失要素说把期待可能性纳入故意、过失的构成范围内,作为故意、过失是否成立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规范评价与心理事实的关系,是不尽妥当的。
这里涉及对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之间关系的理解问题。故意、过失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与行为事实相对应的意义上,我们可以称为心理事实。尽管心理事实的内容具有主观性,但就其存在方式而言,仍然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刑法将故意、过失规定为两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过失为刑罚处罚提供了主观根据。在这个意义上,故意、过失与刑事责任之间是具有密切联系的。在心理责任论占据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故意、过失就是责任形式。然而,故意、过失虽然为责任提供了主观根据,但在某些情况下,只有故意、过失还不能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还必须建立在规范评价的基础之上,期待可能性就是这种归责要素之一,也称为是客观的责任要素。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规范评价,故意、过失等心理事实本身是可以成立的。当然,如果将故意、过失理解为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统一的责任形式,将期待可能性包含在犯罪的故意、过失中也是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的故意、过失,但心理性的故意、过失仍然是可以成立的。总之,以期待可能性为中心的规范评价要素在责任中的确立,表明规范责任论的形成。相对于心理责任论而言,规范责任论为出罪提供了更大的余地,因而使刑事责任的追究更加合理化。
关于期待可能性是积极的责任要素还是消极的责任要素,这也是一个与期待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有关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从期待可能性理解产生之初就已经存在争议。例如弗兰克就认为责任排除事由这一概念是多余的,因为各种附随状态的通常性质属于责任,所以,存在某种能够确立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的危险,就无非是否定了那种通常性质。也就是说,否定了责任本身。当然,弗兰克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采用责任排除事由的措词具有可取之处。弗兰克指出:考虑到使用的方便,人们总是喜欢保留责任排除事由这一表述,这是因为,责任排除事由并非是由简单的重负(Bestreiten)来排除的,而是由动机赋予的重负来排除的。责任排除事由具有通过肯定的东西来否定的意义,只有人们认为责任排除事由这一概念表达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某些积极的事实对刑法而言仅仅具有消极的意义,也就是具有否定责任的意义,才可以使用责任排除事由这一概念。[14]显然,弗兰克是把附随状态的正常性当作责任要素看待的,因而出现附随状态的异常情形就不能归责。在弗兰克的逻辑中,消极的东西必然以某一积极的东西存在为前提。期待可能性当然是积极意义上的归责事由,期待不可能才是责任排除事由,即消极意义上的责任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