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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视野下外部性克服的经济法分析

  
  4.政府或其它机构向当代人提供可能危害后代人的预测信息。传统经济学在研究外部性问题时笼统地认为外部性都是即时产生的,造成了传统经济学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的局限性。传统的外部性解决一般有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和科斯的制度经济学两种典型的方法[32],但二者都是针对同一代人外部性问题的。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外部性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展开,只有着眼于两种负的外部性的综合解决,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信息不对称是外部性的克服的障碍之一,因为外部性的制造者与受害者之间就外部性的事实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直接妨碍受害者向外部性制造者提出赔偿要求,从而也不可能使整个社会作出进一步的反应。要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只有寄希望于当代人的自觉性与节制性,或靠当代人的同代对当代人行为的制止。但是,由于外部性影响是发生在下一代,当代人也许受知识约束而根本不知道其行为的危害性有多大,或者即使当代人知晓其危害的严重性,可是由于当代人与其同代具有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冲动,最终后代人还是不得不承受此外部性影响。针对信息在时间上分布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政府通过提供有关信息减少代际之间的外部性。如通过公布科学研究结果,包括通过长期观察和预测,推导出的当代人的资源使用与破坏行为对后代人产生外部性的信息,以警示当代人规范资源使用行为。

  
  (二)赋予信息优势者向劣势者的强制说明义务及其实现路径

  
  针对信息在同时代的经济主体之间的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经济法通过强制性赋予信息优势者说明的义务来克服,即赋予信息劣势者享有信息权利时,就必须要求信息优势者在法定限度内承担信息提供的义务,在违反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强化营利性中介机构的行为及其责任。

  
  1.强制信息优势者向劣势者说明事实情况。《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政府进行强制性信息平衡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我国及发达国家的《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相当完善,必须披露信息的范围、信息披露的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充分性的确保等都作了专门的规定。《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投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不能及时提供信息,使投资者只知过时信息,而不了解最新信息的行为则构成了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经营者的强制说明义务,该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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