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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视野下外部性克服的经济法分析

  
  2.信息在质量上的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

  
  信息在质量上的不对称主要指信息被扭曲、不准确甚至错误,也就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信息优势主体又有正确的信息而信息弱势主体拥有被扭曲、不准确甚至错误的信息。这种不一致直接导致决策主体决策的失误。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主要是技术方面(客观)的原因。信息在被收集、传递及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如计算错误、分析方法错误或者技术水平的限制等。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生产者免责的三种情况之一:“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也就是通常说的“发展风险”,即不被认为有缺陷,这时,生产者不承担该缺陷导致的不利后果,也即信息的质量受到技术水平的制约。第二,主要是基于特定目的(主观)的原因。如为了获得某种资格或非法利益,而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的抑制,则交易双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会普遍化,以通过这种虚假的信息骗取交易对方的利益”。[23]也就是说,“信息的传递被当成谋利的手段和工具时,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就会有选择地输出信息,甚至会输出虚假的信息。”[24]虚假信息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如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甚至错误的信息、股市中庄家制造虚假信息使股价异常波动。由此,错误的信息带来了外部性。

  
  三、经济法对信息不对称所致外部性的克服

  
  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在我国的经济领域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既然信息不对称所致外部性是经济主体之间信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而“信息是一种权利,公开信息实际等于是一种权利的社会分享过程。这种权利分享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方式,都需要制度和机制来保障。”[25]法律是配置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要解决外部性,就得在外部性供体与受体之间重新配置权利与义务。因为,“法律文本中的各项制度往往涉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可以不断消除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使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在公平公正的框架内进行相关的社会行为选择,从而切实享受权利和利益、履行相关义务、维护法律秩序、促进法治发展。”[26]外部性的克服方法与手段就是重新恢复外部性的供体与受体之间应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经济法调整方法是通过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以实现实质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即以一种于市场反向的利益(权利、义务)不平衡来矫正市场缺陷产生的利益(成本、收益)偏差。[27]具体说来,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克服的主要路径有两种方式:其一,赋予信息劣势者获取信息的权利并保证其实现;其二,赋予信息优势者向劣势者强制说明义务并保证其实现。这实际上是经济法信息传递功能的体现。[③]

  
  (一)赋予信息劣势者获取信息的权利及其实现路径

  
  针对信息在同时代的经济主体之间的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经济法赋予信息劣势者有获取信息的权利来实现其中外部性的克服。对于同代人的外部性共体与受体之间,可以通过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信息、要求政府或其它机构直接提供信息以及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使第三方提供信息来实现。而对于当代人与后代人,就必须要求政府来“代位”后代人,让当代人知晓其行为后果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只得通过政府提供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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