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本文主张从法律的视角即权利与义务的视角对外部性进行界定,认为外部性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种结果,是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以至于利益的失衡。负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施加给其他经济主体;正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其可由自己行使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且没有施加任何义务。[9]正如王廷惠就认为,“外部性的本质是围绕行使权利引发的利益冲突”。[10]邹先德也认为,“不同经济外部性行为的法律特征又决定了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1]本文研究的信息不对称所致外部性是指,由于信息强势一方给信息弱势一方带来的负外部性而不论他们双方是否有市场交易的存在。
二、信息不对称的类型及其所致外部性
信息不对称首先表现为时间和空间上信息的不对称。在时间上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在空间上是指当代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又分为信息数量上的不对称和信息质量上的不对称。前者包括信息有无的不对称、信息多少的不对称。信息质量上的不对称指信息优势主体拥有真实准确的信息却提供虚假错误的信息。正如曾国安教授认为,“信息不对称乃指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对于对象或内容所拥有的信息(质量与数量)不相等的经济现象,即对于交易对象或内容交易一方所拥有的的信息要多于交易对方的经济现象。”[12],即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前者被称为信息优势主体,后者则被称为信息劣势主体。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获得不法利益而使劣势主体受到损害以至带来外部性。诺弗(Alec Nove,1983)指出,决策者的权利空间是不同的,这一方面源于决策者的利益差别,另一方面源于彼此的信息差异(决策者也许对决策的结果是无知的)。因此外部性真正的诱因在于决策单位的分离,这种分离使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区域之间产生了“官能障碍”,从而可以诱发效率的损失(外部性产生)。[13]哈耶克也认为,“资源配置的好坏,取决于决策者所掌握的信息的完全性与准确性。”[14]
(一) 信息在时间上分布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
外部性分为时间外部性与空间外部性,时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有一定的时滞,这一时滞较长时,其效应就表现为不同代际之间享受资源的机会的不平等,这时时间外部性也称为代际外部性[15]。具体指,当当代人对后代人实施外部性时,当代人与后代人处于不同的时间内,而等到后代人真正承受此外部性影响的时候,当代人也许早己经不存在,因此后代人对于当代人实施的这种代际外部性是束手无策的,其中很重要一个原因是信息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不对称带来的外部性。
以环境破坏与资源过度使用为例,由于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耗竭及其负外部性的显现一般需要较长的、跨越世代的时间,又由于后代人既不能与当代人谈判,也不能抗议他们的所为,成为无可奈何的负外部性承受者。如水环境质量恶化和水生态环境退化所带来的其它效应将严重地影响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导致代际不公正。根据《200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1年,七大水系监测的752个重点断面中,Ⅰ~Ⅲ类水质占29.5%,Ⅳ类水质占17.7%,Ⅴ类和劣Ⅴ类水质占52.8%。 2001年,全国工业和城镇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428.4亿t,比上年增加3.2%。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00.7亿t,比上年增加3.5%;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227.7亿t,比上年增加3.0%。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1406.5万t,比上年减少2.7%。其中工业废水中COD排放量607.5万t,比上年减少13.8%;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799万t,比上年增加8.0%[16]。这些都是水资源和水环境资源在代际之间的不公正配置造成的,这也是由于信息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不对称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