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信息优势者向劣势者提供信息。具体来看,如赋予消费者知悉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再如赋予银行客户信息知晓权,《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6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2.要求政府或其它机构直接提供信息。《
产品质量法》第
1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前面两条里的“公告”就是直接向大众提供信息。《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这里就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系统。政府提供信息的原因在于有其优势,如更能节约交易成本;能使信息披露更加真实;可以通过办法许可证减少信息成本;指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使市场交易更容易达成。[28]总之,政府或其它机构提供有关信息能够直接减少外部性,有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选择。
3.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使第三方提供信息。通过制度的激励,让第三方主体说明真相以增加信息劣势者信息的获得数量,也即通过建立“法律市场”,法律部门提供法律规则,社会成员可以从那些“违法者”身上谋利,他们去发现违法者并通过法律部门的判决获得利益。[29]如可以设立悬赏举报制度,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多的信息,同时还能获得在其它制度下所不能获得的信息。《
价格法》第
38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产品质量法》第
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这是我国立法中至今为止规定的最为完整的悬赏举报制度。[30]应飞虎教授还提出,“我国急需制定《信息生产与交易支持法》,该法的主要功能是降低信息生产主体的排它成本,减少信息的正外部性,确保信息生产者获得应该获得的利益,从而激励更多、更优的信息供给。”[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