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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视野下外部性克服的经济法分析

信息不对称视野下外部性克服的经济法分析


On the Economic Law’s Analysis of the Externality resolved



A Vie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胡元聪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经济法
【全文】
  
  一、信息不对称及其外部性的一般界定

  
  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信息失灵是相近似的概念。信息不对称概念源自阿克洛夫于1970年提出的信息非对称理论。该理论认为信息的分布是不匀衡的且这种现象是普遍的、绝对的。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不完全的一种情况,信息不完全是相对于信息完全来说的。信息完全是指的是新古典经济学完全竞争模型假定市场参与者具有关于所交易商品和价格的完全的信息,缺乏完全信息的情况则称为不完全信息,即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具有更多、更及时的有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也属于信息失灵的一种情况。信息失灵是指经济主体具备达到最优状态的信息条件,即完全信息。但现实经济主体很难达到完全信息,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应飞虎教授也指出,信息失灵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不足、不对称及错误,导致投资、交易等决策在质上产生偏差甚至错误,在量上则会大大减少,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1]

  
  外部性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1776)在论述市场经济的“利他性”时的观点。他认为,“在追求他本身利益时,也常常促进社会的利益”,[2]这涉及到了正外部性的特点。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外部经济”的概念。自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成本、收益、经济利益、非竞争性等角度对外部性的形成和含义进行了研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庇古、诺斯、奥尔森、奈特、科斯、米德等经济学家。关于外部性的定义直到目前也还没有统一。从现有资料文献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给出不同的定义,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类定义[3]: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类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4]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5]

  
  外部性区别于内部性,史普博认为,“内部性是指由交易者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成本和效益,它包括负的内部性和正的内部性:前者如卖给消费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生产中的工伤事故等。它们对消费者、雇工等交易者造成的伤害也没有在交易合同中反映出来。后者如就业者上岗培训而从中得到的好处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反映。[6]一般认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是“内部性”而不是“外部性”。程启智教授就认为,“负内部性问题就是经济学教科书所说的信息不全及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市场失灵、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7]笔者认为区分外部性与内部性的重要标准就是“是否经过市场交易” [①],如果经过了市场交易,但是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就是学者认为的内部性;如果没有经过市场交易,但是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就是学者认为的外部性。其实这样的区分在法律上意义不大。[②]诺弗(Nove)的分析给我们批判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即外部性并不一定是市场失灵的“商标”,当决策单位分离时,某种制度的缺乏都可能诱发外部性的产生,而这种能够克服“官能障碍”的制度并不仅仅是市场,它有可能是企业、或者非市场的第三组织等。[8]不论外部性的供体与受体是否经过市场交易,只要两个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就意味着外部性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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