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形式上的司法审查,实际上与前述“
宪法监督制度研究”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七)第七层次 综合研究:中国宪政之路
“当代中国宪政研究”的最终目的还在于探索中国宪政之路。刘军宁在《共和-民主-宪政》[61]一书中从共和、民主和宪政三位一体的角度研究了市场秩序中的架构问题,认为这三者在现代政体中分量同等重要、相互补充、不可替代、不可偏废。在对中国现代政治的基本评价上,刘军宁的批评是激烈的,即认为中国现代政治的缺失是巨大而严重的,同时缺少民主、共和以及保障这两者的宪政。在中国宪政的条件方面,刘军宁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极权意识形态的消亡使得宪政民主在中国成为可能,中国已经具备宪政确立(与宪政维持相对)和实现初级宪政(与成熟宪政相对)的基本条件,只要借鉴得当,行动及时,中国可以顺利走上宪政之路。
北京大学法学院编的《中国宪政之路》[62]荟萃了当代中国宪法学者在宪政研究的各个层面上的最新成果,但中国宪政之路还是聚焦在“
宪法实施与
宪法保障”上,学者们仍然在
宪法司法化和违宪审查制度方面积极努力。张千帆在《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2004)中提到欧陆的宪政法院模式似乎更加适合我们。季卫东在《宪政新论》一书中着重从违宪审查以及中国宪政变迁的角度探索中国未来宪政的可能性。胡锦光、韩大元主编的《中国
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中从中国宪政制度的方方面面提出了未来发展的思路,值得参考。
三、结语
以上从七个层面对于当代中国宪政研究的基本状况作了大致的叙述,这种叙述肯定是不完全的:一则因为七个层次的划分遵循的是重要性标准,因而肯定是不周延的;二是每一层之内的叙述本身受制于叙述者的阅读面与理解力,难免存在一些疏漏。然而这些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这样的梳理能够使我们洞悉中国宪政研究的若干要害,从而凸现出中国宪政研究的实际“增长点”。而且笔者一直认为当代中国宪政研究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因此寻觅要害、提出问题本身就成为推进中国宪政研究的最重要努力。
本文所界定的七个层面基本上可以组成一个当代中国宪政研究的问题谱系。第一个层次是中国宪法学的体系问题,它涉及到中国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体系。通过对于80年代初宪法学恢复以来若干代表性教科书的考察,我们发现中国宪法学在知识体系上逐步出现了多元化,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之外出现了另一个较成系统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后者以西方宪政理论和权利学说为基本理论架构。具有本土自创色彩的法权派却影响不大。宪法学知识体系的结构性变化是由中国社会生活的结构性变化决定的。未来是否可能建构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形成宪法学的中国学派,将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变化与定型,另一方面取决于新生代的中国宪法学人的集体性努力。第二个层次是主权规范化研究,它主要处理三个部分的议题:党政关系与政党关系、主权理论研究和
宪法基本原则研究,其中最核心的是前两者——目前中国宪法学界对于主权议题的冷漠反映了对于宪政认识的结构性缺陷,中国宪法学如果没有能力在理论上梳理出中国真实的主权结构,仅从单纯的权利维度诉诸“悲情”,中国的宪政将难以寻觅到真实的起点,而只能停留在个案进步的“自慰”之中。而党政关系部分,“党主立宪”是一个创造性的议题,尽管它事实上已成了“可由之路”,并且不排除未来成为“不由之路”,但是该议题的提出及讨论的展开却反映出参与者的极强的中国
宪法问题意识,并且理论处理的方向选择是击中要害的。政党关系的研究关注的是政协“上院化”的理论性及其现实基础,并结合协商民主理论展望了政协的政治协商功能的前景。第三层次是关于中国宪法制度的研究,笔者主要选择了人大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港澳基本法制度三个议题。人大制度主要涉及其改革的宏观宪政环境,强调人大制度的研究应该与中国党政关系金额政党关系的研究相结合,否则将不着边际;
宪法监督制度主要涉及中国
宪法的实施问题,这是中国
宪法在制度层面最要害的问题,建立何种违宪审查模式是中国宪政子操作层面上的最核心关节,然而这个关节的打通需要政治治体制进一步改革形成更大的空间,但目前还是需要结合中国国情作理论上准备;港澳基本法问题涉及中国的国家统一与主权整合问题,陈端洪略带保守主义的研究表明基本法模式只能作为一种特例而非共识,台湾问题需要新的政治智慧和创造[63]。第四层次是宪法规范与社会变革的关系研究,通过“良性违宪”争议切入中国
宪法所遭遇的“改革紧箍咒”,“改革”与“
宪法”之间的逻辑博弈已经在一种全新的话语环境中展开,即“改革共识”破裂的话语环境。中国宪政研究如果不能够对“改革”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反思和规范,中国
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就永远难以获得。第五层次是
关于宪法与民法关系的研究,从“
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切入,指出这场争论已经不是单纯的问题争议,而是主义之争,这种争议处于“改革共识”破裂以后的整体性公共辩论语境之中,因而具有特别突出的意义。该部分研究直接催生了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关系的重新反思,以及中国公与私关系的整体辩论,这是下一步宪政研究中必须重点关注的方向。第六层次是关于基本权利及其司法保护的研究,主要选择了两个议题:权利研究和
宪法司法化研究。该部分涉及中国
宪法非常重要的公民权利部分,这部分将仍然成为下一步宪政研究的当然的重点。第七层次是关于中国宪政之路的综合研究,这部分的研究现在还比较薄弱,这是有原因的——由于中国宪政的若干观念条件、社会条件和制度条件还很欠缺,中国向何处去还处于“改革共识”破裂以后的激烈论辩之中,因此对于中国宪政之路作总体性描述为时尚早。
这七个层次已经提出的一系列问题都将成为下一阶段中国宪法学人不能绕过的基本作业。当然,疏漏的层次或问题一方面需要其他学人在自觉研究中不断提出,另一方面依赖于社会生活新的创造。这些问题的解答或拓展将直接关系到中国的公法建设和政治文明,这是我们宪法学人的当然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