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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宪政研究的专题式阅读


  关于强形式上的司法审查,实际上与前述“宪法监督制度研究”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七)第七层次 综合研究:中国宪政之路 

  “当代中国宪政研究”的最终目的还在于探索中国宪政之路。刘军宁在《共和-民主-宪政》[61]一书中从共和、民主和宪政三位一体的角度研究了市场秩序中的架构问题,认为这三者在现代政体中分量同等重要、相互补充、不可替代、不可偏废。在对中国现代政治的基本评价上,刘军宁的批评是激烈的,即认为中国现代政治的缺失是巨大而严重的,同时缺少民主、共和以及保障这两者的宪政。在中国宪政的条件方面,刘军宁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极权意识形态的消亡使得宪政民主在中国成为可能,中国已经具备宪政确立(与宪政维持相对)和实现初级宪政(与成熟宪政相对)的基本条件,只要借鉴得当,行动及时,中国可以顺利走上宪政之路。 

  北京大学法学院编的《中国宪政之路》[62]荟萃了当代中国宪法学者在宪政研究的各个层面上的最新成果,但中国宪政之路还是聚焦在“宪法实施与宪法保障”上,学者们仍然在宪法司法化和违宪审查制度方面积极努力。张千帆在《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2004)中提到欧陆的宪政法院模式似乎更加适合我们。季卫东在《宪政新论》一书中着重从违宪审查以及中国宪政变迁的角度探索中国未来宪政的可能性。胡锦光、韩大元主编的《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中从中国宪政制度的方方面面提出了未来发展的思路,值得参考。 

  三、结语 

  以上从七个层面对于当代中国宪政研究的基本状况作了大致的叙述,这种叙述肯定是不完全的:一则因为七个层次的划分遵循的是重要性标准,因而肯定是不周延的;二是每一层之内的叙述本身受制于叙述者的阅读面与理解力,难免存在一些疏漏。然而这些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这样的梳理能够使我们洞悉中国宪政研究的若干要害,从而凸现出中国宪政研究的实际“增长点”。而且笔者一直认为当代中国宪政研究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因此寻觅要害、提出问题本身就成为推进中国宪政研究的最重要努力。 

  本文所界定的七个层面基本上可以组成一个当代中国宪政研究的问题谱系。第一个层次是中国宪法学的体系问题,它涉及到中国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体系。通过对于80年代初宪法学恢复以来若干代表性教科书的考察,我们发现中国宪法学在知识体系上逐步出现了多元化,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之外出现了另一个较成系统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后者以西方宪政理论和权利学说为基本理论架构。具有本土自创色彩的法权派却影响不大。宪法学知识体系的结构性变化是由中国社会生活的结构性变化决定的。未来是否可能建构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形成宪法学的中国学派,将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变化与定型,另一方面取决于新生代的中国宪法学人的集体性努力。第二个层次是主权规范化研究,它主要处理三个部分的议题:党政关系与政党关系、主权理论研究和宪法基本原则研究,其中最核心的是前两者——目前中国宪法学界对于主权议题的冷漠反映了对于宪政认识的结构性缺陷,中国宪法学如果没有能力在理论上梳理出中国真实的主权结构,仅从单纯的权利维度诉诸“悲情”,中国的宪政将难以寻觅到真实的起点,而只能停留在个案进步的“自慰”之中。而党政关系部分,“党主立宪”是一个创造性的议题,尽管它事实上已成了“可由之路”,并且不排除未来成为“不由之路”,但是该议题的提出及讨论的展开却反映出参与者的极强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并且理论处理的方向选择是击中要害的。政党关系的研究关注的是政协“上院化”的理论性及其现实基础,并结合协商民主理论展望了政协的政治协商功能的前景。第三层次是关于中国宪法制度的研究,笔者主要选择了人大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港澳基本法制度三个议题。人大制度主要涉及其改革的宏观宪政环境,强调人大制度的研究应该与中国党政关系金额政党关系的研究相结合,否则将不着边际;宪法监督制度主要涉及中国宪法的实施问题,这是中国宪法在制度层面最要害的问题,建立何种违宪审查模式是中国宪政子操作层面上的最核心关节,然而这个关节的打通需要政治治体制进一步改革形成更大的空间,但目前还是需要结合中国国情作理论上准备;港澳基本法问题涉及中国的国家统一与主权整合问题,陈端洪略带保守主义的研究表明基本法模式只能作为一种特例而非共识,台湾问题需要新的政治智慧和创造[63]。第四层次是宪法规范与社会变革的关系研究,通过“良性违宪”争议切入中国宪法所遭遇的“改革紧箍咒”,“改革”与“宪法”之间的逻辑博弈已经在一种全新的话语环境中展开,即“改革共识”破裂的话语环境。中国宪政研究如果不能够对“改革”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反思和规范,中国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就永远难以获得。第五层次是关于宪法与民法关系的研究,从“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切入,指出这场争论已经不是单纯的问题争议,而是主义之争,这种争议处于“改革共识”破裂以后的整体性公共辩论语境之中,因而具有特别突出的意义。该部分研究直接催生了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关系的重新反思,以及中国公与私关系的整体辩论,这是下一步宪政研究中必须重点关注的方向。第六层次是关于基本权利及其司法保护的研究,主要选择了两个议题:权利研究和宪法司法化研究。该部分涉及中国宪法非常重要的公民权利部分,这部分将仍然成为下一步宪政研究的当然的重点。第七层次是关于中国宪政之路的综合研究,这部分的研究现在还比较薄弱,这是有原因的——由于中国宪政的若干观念条件、社会条件和制度条件还很欠缺,中国向何处去还处于“改革共识”破裂以后的激烈论辩之中,因此对于中国宪政之路作总体性描述为时尚早。 

  这七个层次已经提出的一系列问题都将成为下一阶段中国宪法学人不能绕过的基本作业。当然,疏漏的层次或问题一方面需要其他学人在自觉研究中不断提出,另一方面依赖于社会生活新的创造。这些问题的解答或拓展将直接关系到中国的公法建设和政治文明,这是我们宪法学人的当然担当! 

  
【作者简介】
田飞龙,系北大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
【注释】 二战后,德国建立了专门的宪政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政院,专司宪政审查之职能,从而为宪法获得实际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参见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肖蔚云、魏定仁、宝音胡日雅克琪:《宪法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参见张光博:《宪法论》,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
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参见张千帆:“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第3—9页。
同上注,另见张千帆:“法学研究的新范式?建立严密的新实用—实证主义法学体系”,《法学文稿》2001年第2期。
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参见陈端洪:“我们时代的国家理论需求”,载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代译序),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党政关系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它的规范化是中国政治民主化乃至中国宪政的枢纽,而“政企分开”只是导致了经济层面的自由化。
刘大生:“宪法的精神及其外化”,载《信息与动态》(江苏省委党校主办)1986年12月15日。
《北京大学》1988年5月11日第3版。
刘大生:“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载上海《社会科学》1989年第7期,并收入刘大生:《宪法学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一论)
邸乘光:“‘党主立宪制’:合适政体,还是将错就错?——与刘大生同志商榷”,载上海《社会科学》1989年第11期,并收入刘大生:《宪法学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刘大生:“再论党主立宪制——答邸乘光同志”,载刘大生:《宪法学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二论)
刘大生:“三论党主立宪——宪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载于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3_12/5/0947361199.htm。(三论)
刘大生:“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载《社会科学》1999年第7期。(四论)
刘大生:“规范党的领导的宪政阐释”,载《人大研究》(甘肃)2004年第1期。(五论)
刘大生:“全党应当坦然面对的问题——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而作”,载《争鸣》2006年第7期。(六论)
刘大生:“党主立宪:是什么?不是什么?”,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田飞龙:“对中国宪法根本原则与党主立宪的一个初步阅读与比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刘晓波:“破除‘党主立宪’迷思”,“太傻超级论坛” http://e.taisha.org/thread-133766-1-1.html。
参见刘大生:“政协地位问题”,载刘大生:《宪法学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313页。
张千帆:“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参见陈端洪:《宪政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张千帆:“论人大职能的强化与转变”,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
张千帆:“建立中国法律规范的审查制度——兼对修宪理论的一点探讨”,《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2期。
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胡锦光:“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的第5期。
苗连营:“关于设立宪法监督专责机构的设想”,《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
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法学》,1998年第4期。
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
参见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陈弘毅:“台湾与香港的宪政发展:比较与反思”,载“2006北大—港大法律研讨会”论文集。
田飞龙:“法律的抑或政治的?——香港基本法模式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反思”,载《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
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
童之伟:““良性违宪不宜肯定”,《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宪法实施灵活性的底线”,《法学》,1997年第5期。
韩大元:“社会变革与宪法的适应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议”,《法学》1997年第5期。
参见吴国光:“改革的终结与历史的接续”,载《二十一世纪》2002年6月号(总第71期)。
参见陈永苗:“给改革一个死刑判决”,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480420&PostID=7034525。
参见两位教授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家学术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及有关发言。如郝铁川开始注意“规划”的法律化问题,童之伟更加重视宪法规范的解释问题。
童之伟:“《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法学》,2006年第3期。
梁慧星:“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 ID=35351。
梁慧星:“如何理解物权法”,《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张千帆:“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第3期。
参童之伟:“立法‘根据宪法无可非议’——评‘全国人大立法不宜根据宪法’说”,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参见田飞龙:“物权法草案涉宪争议观点评述与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学”教材编写组:《人权法学》,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该书对于“人权”概念的界定,即人权就是“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成为最具普遍性的人权定义。
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夏勇:《宪政建设——政权与人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王磊:《选择宪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
北京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宪政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08年选举国民党胜利,和平统一的基本方向已然确定。但是如何将宪法学关于主权原则与自治原则的严整的理论思考渗透进未来两岸的和平谈判之上,并为统一之后的整个中国设计完善的政体与宪法,这是中国宪法学面临的最突出的时代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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