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日《自由生活》发表了刘大生的“党主立宪二十年”的文章,该文对于“党主立宪二十年”争论进行了一个总结。
刘大生最新的关于党主立宪的论述是应《江苏警官学院学报》邀请参加的“党政关系
宪法化”的专题笔谈,题为“党主立宪:是什么?不是什么?”[21],这可作为“党主立宪七论”。在该文中,作者仍然坚持自己的一贯理论主张与分析逻辑,认为只要各方面具有协商、妥协的理性态度,党主立宪将成为中国实现宪政的可由之路。该笔谈后来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期约齐稿件,但另一篇同期发表的参与笔谈的文章将刘大生的党主立宪研究与陈端洪关于中国
宪法根本原则“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研究进行比较和评论,值得重视。[22]
对于“党主立宪”的批评,除了邸乘光,还有刘晓波的“破除‘党主立宪’迷思”,该文未见公开发表,但在网络上可以查找到。[23]该文指责“党主立宪”的建议与所谓“党内民主”一样是知识精英丧失民间立场、依附权力的表现,不可能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有实质性的贡献。其他一些参与“党主立宪”或相近主题讨论的学者还有蔡振帮、程宝光、铁犁、郝铁川、曾恒、钟明、郭道晖等。
“党主立宪”二十年的讨论尽管没有促成中国宪政的实质进步,但是它毕竟抓住了中国宪政的关键环节,对于1982
宪法体制下党政关系的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律化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设想和看法,也引起了学界一定的重视。尽管刘大生认为“党主立宪”现在只是中国宪政的“可由之路”,但这一系列讨论由于紧抓中国宪政的关键环节和结合中国的体制国情,因此仍然存在进一步讨论的价值和空间。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党主立宪”在未来中国定型之宪政体制中的位置是否可欲?这种设计的妙处在于调和了历史事实与规范价值之间的巨大裂隙,但即使按其所设计的去一步步实现——我们不禁要问:这种妥协是否必要?妥协之后代议机关对于党的制约是否能够收到实效?党员与官员的高重合率是否会构成一种严重的障碍?“法定党权”在
宪法上获得条文化之后还得依赖独立的宪政审查机构才能保证“党主立宪制”的完美设计得到落实。因此,就中国宪政之未来而言,“党主立宪制”或者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或者就停留在理论层面上不了了之。从1996年开始的“良性违宪”之争议后的学界共识以及2005年底开始的“
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后
物权法获得绝对高票通过的事实来看,一方面
宪法之规范性的价值已得到学界的充分肯认,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在改革逻辑的引导下进行的历史实践和集体选择已经获得了重要的积淀,并相应的在
宪法修正案及新近通过的
物权法草案中得到体现。理论的规范力量和实践的创造力量将共同推动建立一个全新的中国宪政体制,而打上深刻妥协烙印的“党主立宪制”在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也许是一种合理的安排,但时至今日似已不合时宜——想想看,这样的妥协方案与宪法学家理想中之宪政相差多远,与逐渐得到启蒙并在改革开放所带动的历史实践中获得自觉和自信的公民对于美好社会的想象相差多元,与基本成为社会共识的一种规范的民主制相差多远。因此,一国之宪政制度其实并不依赖于学者的想象力和简单的技术搭配,而是根本性的依赖于人民群众的正在展开的历史实践以及社会定型的一般观念。“党主立宪”的首倡者刘大生在经历十余年后自己也承认“党主立宪”不再是“必由之路”,而只是“可由之路”。
(2)中国政党关系研究:“政协上院化”与协商民主
对于政协在国家主权结构中的地位,历史上有很多的讨论。一方面,政协的基本构成是八大民主党派,它们在中国民主革命中与共产党长期合作并对革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此在政治上能够被共产党所接纳;另一方面,中国
宪法的核心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因而排除以民主党派为基础的政协独立分享政权的可能性。政协“上院化”的议题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大陆解放思想、政治上逐步走向民主和宽容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在1982年的制宪过程中有过专门的讨论,但是最后还是因为坚持人大一元化领导的理由而被否定。在后来的实际政治过程中,共产党在做出决策时也尤其注意听取政协的意见,赋予政协委员以一定的政治地位和协商功能。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度,同时也是一种一院制的议会制度,政协的政治功能基本固定为参政议政和民主协商。但是政协“上院化”的呼声仍然不断,如刘大生在《政协地位问题》[24]一文中主张重议政协“上院化”的
宪法议题,促进政协转变为中国的“上议院”,其基本理由为:政协的
宪法地位并不明确;政协权责不对称;政协的现行地位不利于国际交往;政协的人员组成已经类似于上院。从政协近来的发展态势、在我们国家实际享受的待遇和所起的政治作用来看,非一般人大代表所能比拟,但是“上院化”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之垂直谱系的严格限制。
从实证的角度看,虽然政协不具有明确的
宪法地位,但是它利用自己独特的政治待遇积极发挥参议议政、民主协商的职能,在协商民主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国内对协商民主的研究兴趣与中国政协制度的改革有一定关联。
2、主权理论研究
在当代中国宪政研究中,除了对于中国主权的实证结构进行研究之外,对于主权的理论研究也是一个重点。在主权的理论研究方面可以大致区分为传统派和西化派。
传统派基本上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依据,在原理上强调人民主权,但在实际上集中论证党的领导和“人大主权”,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肖蔚云、许崇德等属于这一派别。
西化派基本上以西方自由主义的宪政理论为依据,依其论述重点又可区分为“权利派”和“主权本位派”。前者以张千帆为代表,他在《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25]以及专著《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的序言中明确提到“人民主权”这样的概念过于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因而不宜多提。后者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端洪和社科院法学所的高全喜为代表。陈端洪近年来十分关注主权理论的研究,在北大法学院法学硕士课程中专门开设“宪政原理”课程,系统讲解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霍布斯的《利维坦》,并主持“宪政古今译丛”的翻译工作。他的新著《宪政与主权》(2007)是国内宪法学界对于宪政与主权问题进行系统理论研究的第一部重要著作。在自序中作者言明,为了深化对宪政的认识,特别是为了探求中国宪政的可能性,我们必须观察、评判中国的实际权力运作;研究主权是以宪政为依归的,目的在于探讨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主权结构才能实现宪政。[26]
3、
宪法基本原则研究
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在二十几年来的宪政研究中也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根源在于宪法学研究中的马克思主义学派坚持社会主义
宪法与资本主义
宪法的二分法。这方面的研究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派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