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用累进税率。从长远来看,随着防治污染技术与方法的不断提高,持续的通货膨胀的影响,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将不断变化,因此污染税也应随之变化,以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刻都能最小化。而累进税率正具有这种特点,同时又能够贯彻公平原则。
4、降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政府可以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依据税收中性原则,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使居民个人承担的总税负基本保持不变。虽然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增加了该税的累退性,更有利于富裕家庭,有违公平。但只要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增加累进幅度,减少累进税率的级次,其结果是既降低了家庭的税收负担,又抵消了环境税分配上的累退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政府可以利用目前两税合并的契机,用环境税收入弥补由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从而使企业的总体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不变。在引入环境税的初期,可以给某些产业部门一定份额的免征额,然后逐年减少免征比例,最终过渡到全部征收。这种方式可使企业安全地度过调整期。[6]②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上文指出随着东部沿海向西部内陆的经济梯度的推进,产品与产业也随之转移,从而产生工业污染转移的现象。针对此,我国的政策方向应该是:鼓励中西部地区发展科技含量高、具有环保效应的产业产品。为落实这一目标,在进行环境税设计时,可通过设计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调节。例如: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税率;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收入,免征一定年限其应缴纳的税收等。
(五)与国际接轨
在环境税制的设计中,将全球性考虑进去,将有利于促进按照国际环境标准发展产业与区域经济。如我国环境税税率应符合自由贸易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并同相关的国际协定相一致。因此,为适应全球化浪潮,促进产业发展与区域发展,我国必须运用环境税手段履行国际环境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尽快建立起资源节约型的社会经济体系,进一步融入国际环境,使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投入与企业参与在发展中解决区域环境问题。
(六)配套措施
1、税务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密切合作。由于环境税直接与污染源相关联,许多环境税必须是按照计量单位来征收,而税务部门并没有环境科学专家,不能采取科学分析方法来确定不同类型的污染。同时,环保部门对于环保的若干指标规定,往往得不到税务管理人员和纳税人的理解。若这两个部门缺乏合作,缺乏沟通,很可能使税收被污染者规避。[7]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