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许多环境问题无法由一个行政区域单独解决,即一个地区的废物排放影响到其他地区,从而产生越境污染。如酸雨或湖泊的污染,以及流经几个省份的河流污染等。同样,一个地区的资源退化也可能影响到另一个地区的利益。用外部性原理来分析,当一个地区利用了另一个地区的费用或效益而没有提供适当的补偿或效益时,就存在了跨地区外部性。目前中西部地区一般污染相对严重,且技术落后,资金缺乏,如果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之提供技术或资金援助来削减排放,从经济效率上来看是合理的。
四、我国区域性环境税设计的思路
(一)税基的确定
1、开设新的环境保护税种。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征税的直接依据不同,环境税可分为排污税和产品税两类。排污税是直接针对污染物排放行为而征收的,在我国,排污税可以在改革现行排污收费的基础上,扩大征收范围,以费改为税的方式建立起来的。除此之外,需要新设产品污染税,激励生产者和消费者减少使用可引致污染的产品,或引导其去选择更有利于环保的替代品,从而间接地实现削减污染的目标。
2、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环境责任,考虑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定是授权给地方政府确定,还是靠中央政府来设定适用于全国的环境质量统一标准。如含铅汽油、一次性塑料餐具等均产生于消费阶段,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区域性的,不论该产品来自本地还是外地,最终受破坏的还是当地环境。此类环境税应当划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使用,以改善当地环境。地方税务局既可以对当地产品征税,也可对外地产品征税,以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就我国具体而言,居民生活污水的征税应划为地方税,可随各家水费一起征收;对于含二氧化碳成分大的等产品的排放,其污染是广域性的,需要各个地区甚至各个国家综合治理,此类产品的排放税应划归中央税,使国家能够集中财力开发新技术,寻求替代品进行统一治理。[3]
3、还有一些污染情况则涉及到跨越行政区域的,如淮河流域、太湖地区、辽河流域等都存在比较严重的区域污染,且有着很强的负外部性。针对此,需要的是区域内一致行动,中央可以征收“区域环境税”,即对区域内所有企业按营业收入征收一定比例的区域环境税,并将税款专用于区域内的污染治理。[4]
(二)纳税人的确定
根据以上税基的确立,若某项环境税种由国家统一制定标准、统一征收,即具有中央环境税的性质,如大气污染、“三废”排放,则纳税人的确定应遵循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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