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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税设计的区域性分析

  1、我国工业布局的特殊性,使西部地区大规模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包含了很大比例的环境资源生产要素的投入,这决定了西部地区是环境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即污染者。而东部地区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则是建立在西部地区大规模的廉价能源、原材料支撑的基础上的,成为环境产品的主要消费者。按照公平原则,政府应主要向东部地区征收中央环境税,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用于西部的生态环境治理。
  2、长久以来,我国在地区经济发展问题上,中央政府采取了优先发展东部地区的策略,可以说,在增强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同时牺牲了西部地区的发展利益。鉴于此,东部沿海地区应该向西部地区进行利益补偿,中央环境税主要由东部支付,再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给西部地区用于环境治理。
  3、某种程度上,环境税是环境资源价格的体现。我国东富西贫的国情,使东部地区对环境的价格评价高,中西部地区由于贫穷,愿意为享受干净、优美的环境所支付的价格则较低。若由西部地区负担环境税,可征收的环境税较少,使环境治理的程度较低。若由东部地区付税,可征收的环境税就会较多,使环境治理的程度更高。所以,在我国国情下中央环境税由东部地区负担可以实现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
  若某项税收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标准开征的,征收权限在地方,即具有地方环境税的性质,如垃圾税、含铅汽油,则纳税人就应该确定为当地的所有单位、居民,或者是污染超标的工业企业。
  若某项税收既非中央税也非地方税,而是跨越了行政区域,涉及到几个省的地理范围,如酸雨、淮河污染,那么其纳税人就应确定为所涉及区域内的单位、居民。但同时也应顾及到公平,若是因为富裕地区为了消费发展,造成贫困地区的生产行为破坏环境的,那么富裕地区税负应该重一些,并转移支付给贫困地区。
  (三)税率的确定
  1、税率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由“拉弗曲线”我们可以知道,税收收入会随着税率的提高呈倒U形结构,环境税也是如此。即税率的刺激作用越强污染减少得越快,但所收到的税收就会越少,减少财政收入的幅度就越大。所以环境税收制度决不能以增加收入为根本出发点,而只能是弥补市场失灵,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但环境税率也不宜过低,若过低,政府从环境税中所得收入很小,不仅不能达到补偿成本、刺激减排的目的,而且也使得政府没有足够的实力进行环保再投资。
  2、税率不能高度统一,应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由于各地气候、人口、经济发展、环境状况不同,且许多污染均产生于消费阶段,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区域性的,因此,不能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单一税率,应当设计差别税率,使各地污染防治成本趋于最小化。[5]①在实践当中,可以按照人口的集中度和目前的污染状况划分成不同的区域,对不同的区域征收不同的税率。另外,地方部门还可以通过调整税率以提高价格,限制外地污染产品进入本区或使本地产品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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