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必然使国与国之间的金融、贸易、政策协调等方面的联系和相互影响日益增强和显著,金融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渠道也必然进一步强化。
首先,一国货币金融政策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在增大,尤其是经济和金融大国的政策,往往会迅速通过一体化的市场传递到其他国家,产生广泛的国际影响。例如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实施提高利率或其他货币政策对全球证券市场产生的冲击,已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如果这些金融大国采取“金融霸权”的政策,其后果将是金融危机和风险更快地被复制和被转嫁到别的发展中国家。
其次,金融市场价格的广泛联系性和一致性特点不断加强,尤其是证券市场波动呈现出的一致性,已成为市场参与者必须认真对待的现实。对外开放证券市场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项重要内容,自发展中国家在开放证券市场的那一刻起,其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就自然地被纳入全球资产价格形成的过程之中。而由于证券市场规模狭小,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信息缺乏和信息扭曲现象等原因,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往往充当全球证券市场的价格接受者,所以,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通过证券市场传播金融危机的这一渠道被极大的拓宽了。
综上所述,在证券市场全球化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向纵深发展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性使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日益增加。因此,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极其重要。证券市场自由化和国际化常因信息分散与金融衍生工具增加,使虚拟经济发展与实体经济发展不对称,而使国际证券市场运行处于高风险状态。只有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和协调,才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风险预警体系,防止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同时,只有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才能使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和地区尽早度过难关,并为国际金融和经济更健康地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注释】邱永红,男,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现就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任法律部副总监;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籍贯为湖南省涟源市。
监管合作论也可称为监管一体化论(the theory of regulatory harmonization)。
即由美国SEC对所有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包括境内外发行人)进行统一监管的体制。
选择的范围包括美国联邦法、美国50个州的法律和发行人成立国(country of incorporation)的法律。
美国各州公司立法竞争是指18世纪末以来美国各州在公司立法上的争相自由化与竞争,这一趋势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出现了高潮,当时各州议会争先恐后对其
公司法进行重大修改,竞相降低对公司的限制性要求。各州公司立法“竞相降低门槛”(race to the bottom)的直接导因则是各州之间出于各自利益需要而展开的竞争。这也是美国公司法立足于州的必然结果。新泽西州是“竞相降低门槛”的始作俑者。新泽西州在1888-1896年对
公司法做了一系列修改,开各州
公司法“竞相降低门槛”之先河。到1896年,集八年自由化立法创新之大成的新泽西州
公司法总体修正法问世。尽管新泽西州被黑幕揭发者斥之为“托拉斯之母”和“叛徒州”,但它丰厚的收入却使不少州纷纷仿效修改
公司法,竞相放松对公司的限制。据统计,到1912年有42个州允许以任何“合法目的”组建公司,43个州取消了公司资本上限,24个州授予无限期公司许可证,18个州允许公司的兼并和合并,19个州允许控股,40个州取消了现金购股要求,9个州宣布公司藉以发行股票的财产值以董事会的估算为准,33个州不再要求董事必须是公司许可证颁发州的居民。早在1899年,特拉华州通过的一般
公司法就开始模仿新泽西州。到1915年,该州
公司法“被公认为是一部现代的和‘自由化’的法律”,成为各州
公司法“竞相降低门槛”自由化最典型的代表。其中的“使其能为之”条款实际上等于授权公司可以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任何事情,和过去一百多年美国公司只能做州议会授权其做的事形成鲜明的对照。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超过308,000个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公司,其中的60%的公司为名列财富500强内的企业,50%的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ROMANO, ROBERTA. Empowering Investors: A Market Approach to Securities Regulation . Yale Law Review, 1998, 107(5): 2359-2380.
实际上,监管大辩论也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爆发的有关公司立法竞争论战的延续与发展。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各州
公司法“竞相降低门槛”的划时代转变和此前的民主化与自由化一起,奠定了美国现代
公司法的基础。美国公司法的自由化固然促进了管理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但现代大企业的崛起和各州政府“竞相降低门槛”对公司的纵容也引起了很多的社会不满和其他问题。到20世纪70年代,终于爆发了有关公司立法竞争的大论战。前美国SEC主席威廉·卡里在1974年的《耶鲁法律杂志》上撰文猛烈抨击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各州
公司法“竞相降低门槛”,降低了公司标准,损害了股东权益,从而拉开了公司立法竞争大论战的序幕。卡里知道要国会通过联邦一般
公司法在“政治上不现实”,乃建议就公司责任问题通过联邦标准法。与之针锋相对,美国有的学者认为各州的公司立法竞争为公司提供了更有效率的法律环境,不仅没有损害反而维护了股东的利益。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还主张视公司为一种合同关系,并认为合同条件中最主要的就是管理人员有责任最大限度地增加股东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