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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法学和经济学基础

  联合国大会于1986年12月4日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第三条指出,人是发展进程的中心主体(the central subject)。发展政策须将人作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国家负有责任创设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内和国际条件;国家还在确保发展和排除对发展的障碍方面负有合作义务;国家须基于各国主权平等、独立、互利和合作,促成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并促进人权的尊重和实现。
  综上所述,合作发展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是,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建立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关系,并进行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国际经济结构改革;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内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9]合作发展虽泛指世界上所有不同类型国家进行的国际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但其重点及中心环节是进行南北合作,[30]具体到国际证券监管领域,指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证券监管实践中,相互协助,信息共享,协调监管,共谋发展。
  当前,作为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的南北矛盾,仍然贯穿于国际证券监管发展的全过程,首先,如前所述,美国学者提出,监管全球化或监管合作的两种重要表现形式是监管帝国主义与监管卡特尔主义。而其所谓监管帝国主义就是指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单方面将其国内监管政策强加于其他国家或者说服其他国家采纳。所谓监管卡特尔主义则是指由美国等国家组成监管同盟即监管卡特尔来实现对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垄断。上述观点正是美国经济(金融)霸权在证券监管领域的具体表现。其次,IOS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而在IOSCO框架下,美国、英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垄断了国际证券监管规则的制定,导致了在IOSCO所发布的标准、准则、原则、建议、指南和报告等文件中,基本上体现的是证券发达市场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价值和监管理念,而并没有全面考虑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之间证券市场结构的差别、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之不同、证券监管之完善程度与证券风险之差异性及各国证券监管组织机构等的不同。因此,我们认为,要调和解决国际证券监管领域的南北矛盾,就必须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坚持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此外,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5月1日通过的《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明确指出:“发达国家的利益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再互相分割开,发达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紧密地互相关联的,整个国际大家庭的繁荣取决于它的组成部分的繁荣。在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虽然南北国家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大致处于相对对立状态,其证券监管水平也有悬殊的差距,但在经济生活中二者仍存在着根本性的共同利益和相互依赖性,尤其是在国际金融日渐一体化的今天,金融危机的骤发性与传导效应使南北国家存在着共荣共损的利害关系,而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依赖性正是南北合作的重要依据所在。以拉美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为例,虽然危机发生地多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但发达国家亦难以置身事外,泰然处之,因为它们深知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严重危机,若不加以有效遏制,将会迅速蔓延,从而对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因此,在危机中发达国家也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援助,以缓解和消除金融危机。也正是基于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关系,使得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与协调有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当然,在强调国际证券监管领域的南北合作的同时,我们也主张应积极推动南南合作即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南南合作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弱者互助互济、公平互利的基础之上,它是全球合作的一种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而且,它本身就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种体现。[31]只有加强国际证券监管领域的南南合作,使得各发展中国家步调一致,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才能打破美、英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对国际金融(证券)规则制定的垄断,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从而推动其证券市场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 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经济学基础
  一、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
  用新制度经济学[32]的制度变迁理论解释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是有效的理论解释途径之一,也可以说某种程度上,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是制度变迁理论运用的具体范例与结果。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他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成立大会上的讲演中说:“制度是社会博弈的规则,是人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制度是社会演化的选择,是各种关系的纽带和各种社会规则的集合。 制度作为一种集合概念,其总和可称为制度体系或制度结构。制度是人类设计的、构造经济、政治和社会相互作用的众多约束,功能在于建立秩序,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是由效益更高的新制度替代效益低的旧制度的过程。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通过它们对交换与生产成本的影响来影响经济绩效。在一定范围内的稳定的制度安排通过为人们提供一个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能够起到稳定和促进经济效率的作用。在制度市场上,通常当制度的需求和供给相一致时,制度均衡产生。制度均衡实现的条件是制度供给者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33]此时,双方都不再具有改变制度现状的动机。对制度供给者而言,增加或减少制度的“生产”都不会带来更多的利益;对制度需求者而言,他们也无法通过改变对制度的需求使制度供给者得到更多利益而增加制度供给。制度均衡的形成过程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博弈过程,而现实中常常出现的是制度非均衡。制度非均衡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出现了不一致,扩大或缩小同一制度的覆盖范围能够增加制度收益时的状态。制度非均衡必然导致制度创新与变迁。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推动直至实现最终制度的变迁。因此,当原有的制度安排无法实现潜在的利益时,行为者产生了对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即产生了选择新制度以谋取制度收益最大化的动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还认为,作为制度创新的一部分,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变革。基于这种观点,金融体系的任何变动都可视为金融创新。
  在证券监管领域,制度均衡是指证券监管制度结构中的各种证券监管主体均不具有改变现状的动机或能力,证券监管制度从总体上看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均势状态;[34]反之,非均衡状态是指既定的证券监管制度不是最有效的和制度运行费用最低的,证券监管制度处于一种变迁的状态之中,并且这种变迁能增加收益。同样,在证券监管制度结构发展过程中,制度非均衡是常态。原有的国际证券监管制度是缺乏国际合作的国家单独监管制度。金融全球化和金融风险一体化使传统的国家单独监管制度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仍然局限于一国范围内的证券监管显然不是最有效的和制度运行费用最低的,此时全球证券监管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这种非均衡状态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弊端表现为:1、没有合作就不能产生规模效应,而单独行动的制度运行费用极高。2、监管者之间平时缺乏信息的交流,就无法共同建立风险的预警系统有效地预防金融危机。3、监管者之间平时缺乏相互协助,就无法打击和遏制层出不穷的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4、金融危机发生时,没有双边、多边的监管合作,就难以应急。5、全球证券监管机制处于非均衡状态,使监管的有效性降低,使潜在的,连锁的金融风险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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