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据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一)

  笔者认为,我们没有完善的证据规则和证据法,我们的证据规则非常落后,有的时候确实让人慨叹和疑惑,在这样一个法制落后的国家会不会诞生出先进的法学理论?法制相对落后的国家会不会产生比较发达的证据法学?法制与法学紧紧纠缠在一起,没有彻底分开,这可谓中国法学研究的一大误区。我们的许多论文都为立法改革提出方案,为法制献言献策,这本无可厚非,我自己写的很多文章也曾提出过一些改革法制的对策和立法建议。但是当对策研究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我们会产生以下几点反思和疑问:第一,我们提出的主观对策、主观改革方案实现的可能性有多大?法学研究的一个致命局限是没法试验,这与物理学、化学这些可以通过反复检验、试验来论证一个命题是否正确的科学截然不同,所以我们提出的许多改造立法的结论往往具有主观性、带有假设的性质。第二,这种对策研究到底能不能达成共识?能够达成多少共识?客观性能达到什么程度?
  通过以上反思,我又发现了另一对“此案”和“彼岸”世界:“此岸”世界是一堆以应然的价值判断为基础提出的立法对策和立法建议;而在“彼岸”世界,大量的问题层出不穷,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解释却非常薄弱。试举3例。
  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甚至非常严重。刑讯逼供问题靠对策研究能获得解决吗?目前按照我们的通常理解,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途径是确立被告人口供的自愿性法则,确立沉默权,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入《联合国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再设定一些配套性的法律条文。至于刑讯逼供发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却很少有人进行深入的研究。我们提出大量的对策是建立在应然层面上的,价值判断是应然的、立法条文是应然的。但是在另一个世界中,存在如此多的实然层面上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却很少有人进行研究。如果不对实然层面的问题以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认真的分析,我们提出的应然层面的解决方案到底具有多大的客观性?
  记得一位硕士研究生撰写论文,起初确定的论文题目是《论沉默权确立的必要性》。这个题目一开始就被我否定了,我建议他去实践中调研,两个月后再重新选择论文题目。经过调研,该同学最后选择以研究刑讯逼供为什么在实践中广泛发生作为论文的主题。这篇论文写作之初,作者选择了多个角度,但后来我建议他只选择一个角度,即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有多少投入、多少风险、最后获得多少收益。确定了这一思路之后,他继续调研和查阅资料,最后写成了一篇5万字左右的论文,并获得了答辩委员会的一致好评。
  论文中他使用了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投入—产出原理,较好地解释了刑讯逼供发生的原因。在他的论文中有这样一段简单的分析:刑讯逼供的发生成本极低,风险很小。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每年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立案的只有区区几百件。根据实践中的情况,追究刑讯逼供罪一般发生在以下3种情况:第一,将犯罪嫌疑人打死或打伤;第二,将案件办成了冤假错案;第三,案件的影响比较重大,已经惊动了某些权威人士、或引起了媒体报道,社会反响剧烈。除了上述这三种情形之外,只要侦查人员没有将案件办成错案,要想就他们的刑讯逼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将是非常困难的。按照刑讯逼供的黑数来估计,这可能连1%都难以达到,换句话说,有99%以上的刑讯逼供没有受到刑事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和纪律追究。所以说,刑讯逼供的风险极低,成本极小。然而从收益的角度看,一个案件中侦查人员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口供确实是侦破案件的捷径。口供成为破案之源、证据之源,再加上公安机关内部诸如“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等政策的指引,刑讯逼供便登堂入室,成为中国刑事诉讼中最大的、具有极强生命力的潜规则。
  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基于这一层面上发现的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证据法上原先设计的那套解决刑讯逼供的对策还有多大的合理性?换句话说,如果这个层面的原因没有被发现,那么根据原先那套“主观认为”的原因来设定的方案,即使实施,恐怕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许多现实存在的问题仅仅通过规则的制定来加以解决,在当下可能会存在许多困难。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此岸世界”中充斥的是“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自证其罪”等基本原则,很多学者对此大加论证,立法建议层出不穷;“彼岸世界”则是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缺乏研究,尚待发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