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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一)

证据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一)


陈瑞华


【摘要】在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中,理论与实践完全形成了“此案”与“彼岸”的两个世界。我们的学术研究不存在缺乏资料的问题,而缺少的是一种科学的研究证据法学问题的方法。对于证据立法运动、法律移植运动和思辨法学,我们要反思和辨证看待。证据法学的发展从方法论的角度看,需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必须关注中国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必须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三是必须从经验和教训的角度出发,发现中国存在的深层问题和制度问题,总结出深层的结构,上升到概念化,从而提出自己的理论。
[Abstract]For the current jurisprudential research in China,theory and practice are virtually split into two different parts,which is not the result of lackness of data and documentations,but of the absenc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method of Law of Evidence. We should reflect and treat the evidence legislation,law migration and speculative jurisprudence dialectical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thodology,the following three question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during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Law of Evidence: First,we should focus on the problems occurred in the real world. Second,the cause of problems should be identified and analyzed. Third,starting from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we should spare no efforts to find out the in-depth problems and system problems,figuring out the underlying structure and resulting in conceptual theory.
【关键词】证据法学;方法论
Law of evidence;Methodology
【全文】
  一、引言
  证据法学目前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证据法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吗?不论是刑事诉讼法学者、民事诉讼法学者,还是行政诉讼法学者都是在各自的学科体系之内来专门研究本领域的证据规则。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三大诉讼法都是将证据规则作为各自法典的专章予以简单规定,尤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规则区区不过八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定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而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制定。证据法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可谓尴尬之一。第二,迄今为止,证据法学科的理论体系、理论基础、知识体系、具体的框架结构还处于尚待建设之中,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体系。第三,我国证据法中的许多命题、概念、理论、甚至思维方式都来自于西方,学习西方的证据法学理论可谓每一位法学院学生的必经之路。
  中国自清末沈家本法制变革以来一直是在学习西方,所不同的是,清末法制改革学习的主要是欧陆法;建国之后我国开始学习苏联法律;70年代末我国的法制改革开始学习英美法;现在不管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其相关理论都能在中国学界和学术中找到影子。需要指出的是,证据法这门学科可能比其他学科受国外法学的影响更加深远。从英美证据法中的可采性、相关性,大陆证据法上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替代证明的几种方式到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无罪推定、自由心证、直接言辞等几乎都是来自于西方的法学理论。
  当然这本无可厚非,一个法制后进的国家,许多概念、理论相应缺乏,这时我们需要借鉴法制先进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来帮助发展和完善我国法制。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从西方引进的概念、原则、理论、思维方式是学院式的,这套学院式的思维方式有其存在的特殊空间。在我国大学法学院、科研院所,凭借这套思维方式作研究,产生了许多论文,产生了一大批硕士、博士、专家、教授、学者。然而,在中国的另外一个领域,即广大的司法实践中,这套学院式的思维方式以及这些来自于西方的话语又有多少能被人们所接受呢?中国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到底能接受多少?中国的律师能用这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从事法律实践活动吗?我的总体判断是,法学院接受的这套思维方式、话语体系,每每到实践中、到办案的第一线,会让人产生一种沮丧的感觉。以下试举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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