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连贷款的监察。根据监管指引,认可机构应指派特定的独立部门或职员(如遵行事务主任)以监察关连贷款的有关事项,并确保法定及其内部的贷款限度得以遵行。认可机构应设有足够的信息系统,以计算关连贷款及确认例外的情况。关连人士名单应定期更新。如有出现任何例外情况,应尽快通知适当的管理层人员。若事态严重或涉及重大金额,应直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查核这方面的情况,以确定认可机构确实严格遵行其所制定对关连贷款的政策、限度及程序。此外,作为额外的保障机制,认可机构可将关连贷款集中于香港的总行,以便对该类贷款进行更有效的监控。
6、信息披露
披露关联贷款,既可以提高监管机构对关联贷款的理解和掌握,也可以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市场自律,使银行的债权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各国监管制度通常均鼓励银行披露关联关系。而且,要求披露做到及时、可靠和有效。披露关联贷款是防止滥用关联贷款的最有利武器,监管法律应当要求银行向两个方面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即向监管者报告重大关联贷款、向社会公披露重大关联贷款和关联关系。
在香港,根据监管指引,认可机构应咨询外聘审计师,以确保认可机构按照以下的规定在年报内如实披露关连人士交易的详细数据:《公司条例》(如根据第161B 条给予董事的贷款);香港会计师公会公布的《会计实务准则》 (如 :准则第2.120 号「披露关连人士数据」);及其它有关披露规则(如: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上市规则》)。监管指引还规定,认可机构应确立系统及程序,以确保在金管局的「大额风险申报表」(MA(BS)1D)及「遵守银行业条例证明书」(MA(BS)1F(a))内准确填报关连贷款的数据。如违反第83 条的情况,认可机构应实时向金管局汇报。如有疑问,认可机构应征询金管局或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7、法律责任
国外研究认为,罪犯是一个理性计算者(rational calculator)。只有犯罪预期成本低于预期收益,行为人才会实施犯罪,犯罪预期收益超过预期刑罚的区间越大,行为人选择犯罪、持续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犯罪效益是指犯罪者通过其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和某种满足。犯罪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刑罚成本。而刑罚成本则是犯罪成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刑罚成本是罪犯因犯罪可能受到刑罚惩罚而付出的代价。它与刑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有着正比例的函数关系。刑罚的严厉性主要指刑罚的种类、刑罚的期限、以及量刑的幅度,它直接决定着刑罚是否对犯罪人具有威慑力。刑罚的确定性,表现为发现犯罪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概率(probability of apprehension),反映的是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现实可能性。刑罚的及时性,表现为适用刑罚与实施犯罪之间的时间差。对于关联贷款,上述原理同样适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非法关联贷款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
在台湾,根据《银行法》第127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该法关于关联授信的规定的银行,其行为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在香港,根据《银行业条例》第83条规定,任何认可机构违反该条例关于向董事等放款的限度的规定,其每名董事、每名行政总裁及每名经理均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7级罚款(即$400000)及监禁2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第3级罚款(即$20000);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即$100000)及监禁6个月,如属持续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第2级罚款(即$10000)。根据《银行业条例》第85条规定,任何认可机构违反该条例关于向雇员放款的限度的规定,其每名董事、每名行政总裁及每名经理均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即$200000)及监禁12个月;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即$100000)及监禁6个月,如属持续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第2级罚款(即$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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