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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贷款:研究综述与监管比较

  此外,出于效率的考虑,不少国家对于不超过管理层一年年薪的贷款通常予以许可,如新加坡、德国等 。
  4、公平交易条件
  关联贷款法律规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关联贷款的公平性,即关联方不得以优于外部人的条件而取得贷款。关联贷款机会的获得及关联贷款本身如果是基于公平的交易条件,则可以有效避免关联人利用基于关联关系的不当利益输送。公平交易条件的实质是避免利益冲突。关联方进行关联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之非关联贷款更大的利益或者更严重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但如果这种交易也是基于通常的审慎性标准,则其风险性与通常的非关联交易无异,也不存在对竞争的损害,因而,采取与非关联贷款“一致的条件”或“不优于”的公平标准,是防止利益冲突的一种原则。
  为使银行控制股东等关联人与银行的利益冲突,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与关联公司或个人之间的交易应遵循常规交易原则( arm''s length )为基础,并且有效监督和遵循适当的程序以降低风险。常规交易标准来自政治学理论中的“保持距离”规则,用于规制关联交易,指控制股东等关联人在涉及关联交易时须保持避免利益冲突的合理距离,这种合理距离就以常规交易为依准。在确定关联贷款公平性时,虽然有“一致”或“不优于”的标准,但仍需依据较为客观的可参照的交易条件为重要前提,而“常规交易”( arm''s length bargaining)则为其中重要的参照原则之一。1987年,美国在《联邦储备法》23A条款的基础上,出台了23B条款。在23B条款中,特别强调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一切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常规交易条件”(arm''s-length terms)进行。此外,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还对银行关联交易的担保物进行限制,该法将担保物性质按一定的信用等级与银行的授信额度挂钩:(1)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债权,比如国家对债权的本金和利息的担保,或者用联邦储备银行再贴现的票据进行担保,担保物的价值必须达到银行授信额度的100%; (2)由州政府或者州政府机构提供担保,担保物的价值必须达到银行授信额度的110%; (3)由其他可接受的债权工具担保,担保物价值必须达到银行授信额度的120% ;(4)以可接受股票、租约或其他动产和不动产担保,担保物价值必须达到银行授信额度的130%。同时,第23条还对担保物作了以下限制:(1)在银行授信之后,任何担保物一旦过期或折旧都必须有新的有效担保物所替代,从而维持担保物和银行授信额度的法定比例;2)禁止以“不良资产”,作为关联交易的担保;(3)禁止以关联企业发行的股票作为银行授信的担保。
  在英国,银行可以按照商业原则为其董事和这些董事的关联人员提供贷款、准贷款和担保。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交易才被认为是按照商业条款进行的:(1)按照银行业务公司的正常业务程序;(2)与预期银行本来可以向另一具有相同财务状况,但与银行没有关联的人员的贷款相比,此项贷款的条件并不优惠,金额也并不高 。
  根据台湾《银行法》第33条的规定,银行为关联方担保授信,应有十足担保,其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授信对象。而台湾“财政部”对授信条件、同类授信对象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解释:授信条件包括利率、担保品及其评估、保证人有无、贷款期限以及本息偿还方式。同类授信对象是指同一银行、同一放款利率期限内,统一贷款用途及同一会计科目项下之授信客户 。
  在香港,虽然《银行业条例》及监管指引,认可机构批核有抵押贷款给关连人士时仍应保持审慎。根据监管指引规定,一般来说,认可机构应确保其接纳作为抵押品的资产符合以下的准则:该资产的市值易于确定,或可被合理地厘定及核实;该资产具有容易销售的条件,并且已有现存的第二市场以便出售;认可机构可依法强制执行对该资产的收回权且不受阻碍;如有需要,认可机构可取得该资产的控制权。若属于动产,认可机构应保管该实物(如黄金、贵金属或的士牌簿),或有方法找到该资产所在之处(如汽车、机器或设备);及认可机构具备管理该资产的专业人才及制度。同时,若对某类抵押品是否属于第83 条可接受的范围有疑问,认可机构应征询金管局或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如金融管理专员认为某项抵押品不可接受,该融通将被视为无抵押,并受上述第83 条的条款所规范。认可机构应小心避免因疏忽而接纳了不获金融管理专员接受的抵押品,以致违反第83 条的限制。监管指引还要求认可机构应密切监察本身的有抵押关连贷款,以确保抵押品价值波动不会引致其违反第8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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