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在对关联贷款要求采取与非关联贷款“一致的条件”或“不优于”的公平标准外,不少国家和地区还常常禁止无担保的关联贷款。如根据台湾《银行法》第32条的规定,银行不得对关联方为无担保授信。,但消费者贷款及对政府贷款不在此限。消费者贷款。出于关联贷款效率的考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少国家和地区在禁止无担保的关联贷款的同时常设定一定的例外,如根据台湾《银行法》第32条规定的但书,消费者贷款不受无担保授信限制之列,其原因在于,“各银行所办理之消费者贷款乃系银行针对一般社会大众所普遍办理之零售性银行业务,银行办理此项放款,系著眼于借款人之收入及分期偿还本息之能力,虽属无担保授信,仍能符合银行之权益 。” 消费者贷款虽不受无担保授信限制之列,但仍对其数量予以限制,即每一消费者一般消费者贷款定为新台币80万元,银行卡循环用余额不超过20万元 。
5、内部控制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关联贷款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来实现。监管制度应当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内控,要求银行在制定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中,必须包括监测、监督和管理重大的关联贷款的程序。由于关联贷款可能给银行带来巨大风险,影响银行的安全,所以有效的内控制度被视为管理银行关联贷款的重要工具。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能减少由关联贷款带来的许多问题。对监管者来说,良好的内部控制能为其提供许多有价值的信息,使其通过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即可达到规范关联贷款的目的,而不必对银行内纷繁复杂的各种交易进行具体控制。所以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要求是监管者实现其监管目标的非常有效的途径。关联贷款的监管制度应当使各监管机构能够直接或通过其监管的银行来监督制定并执行管理关联贷款的内控制度。例如,在监管机构认为内控制度不完善或存在滥用、操纵关联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有权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在程序上,关联贷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过银行董事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批准。内控制度的内容中应当包括认定和监测重大关联的统一框架,以便交易双方当事人都能对关联交易及其风险进行全面分析。
鉴于内控机制在关联贷款规制中的重要地位,各国监管当局以及各国际组织都对其给予了特别关注。
欧盟交易委员会则将“具有有效内控机制及管理体系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为规制内部关联交易的“三大支柱”之一。欧盟2001年指令建议案基本体现了委员会的精神,规定各成员国或所涉及的监管当局应要求被管制实体,在金融企业集团内备有合适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机制,这包括健全的报告制度及会计程序,以确认、评估、管理与监管金融企业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及风险集中。承担补充性监管责任的监管当局应对这些程序与机制进行审查。
在香港,根据监管指引,董事局应确保认可机构完全明白本身在《银行业条例》下就关连贷款的法律责任。关连贷款应由董事局、信贷委员会或由董事局授权的任何其它委员会检讨及通过。董事局亦应收取关于未偿还的关连贷款数额的定期报告,包括属于《银行业条例》第83 条范围内的关连贷款数额。如有需要,董事局应就关连贷款事议寻求法律意见。董事局应确保认可机构制定这类贷款的政策。该政策(及其后任何的修订)应由董事局检讨及通过。上述政策及其后任何修订均应提交金管局。
关连贷款的政策最低限度应包括以下各项:(1)认可机构认为属于「关连」性质的贷款类别――包括《银行业条例》第83(3)条所指明的贷款类别;认可机构可加入其认为适当的其它类别的贷款或交易;(2)关连人士的类别――包括第83(4)条所指明的类别;认可机构可按适当情况加入其它可能对该机构发挥显著影响力的其它人士(如高级管理层、重要的附属或联营公司);(3)关连风险的计算方法――应同时考虑第83(5)条及83(6)条的规定;(4)该政策如何应用于在认可机构附属公司入帐的贷款;(5)按照有抵押及无抵押类别区分,分别设立每笔关连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及所有关连贷款合共计算的最高贷款额,无抵押贷款须同时符合《银行业条例》第83条3 所指明的限度的规定;(6)不同类别关连贷款的利率及其它条款章则。一般而言,这类利率及其它条款章则不应比同类情况下所批的非关连贷款的利率及条款章则更加优惠;(7)关连贷款的批核权及批核程序(包括这类贷款在何种情况下须由董事局通过,或由董事局或其它委员会检讨)。与借款人有关连的董事局成员及信贷主任不得参与信贷批核程序;(8)向金管局汇报关连贷款数据、以及确保该报告内容准确无误的安排;(9)关于接受关连贷款的抵押品的政策及程序(包括可接受的抵押品类别及抵押品的估值安排)。在这方面,所有有价证券应每日按市价估值,物业则应有外聘估值师提供的估值报告及定期重估;及为确保遵守认可机构的关连贷款政策的安排,其中包括负责这方面工作所指定的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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