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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贷款:研究综述与监管比较

  在台湾,根据《银行法》32条和33条的规定,构成关联贷款的关联方包括:银行持有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三以上之企业、本行负责人、职员、或主要股东,或对与本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有利害关系者。其中利害关系者包括: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之配偶、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二亲等以内之姻亲;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或前款有利害关系者独资、合伙经营之事业;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或第一款有利害关系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或资本总额百分之十之企业;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或第一款有利害关系者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企业,但其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系因投资关系,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上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构成关联贷款的关联方的具体表述有较大差异,但其实质标准均是根据是否存在对银行的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来确定,只是宽严程度有所不同。
  3、数量限制
  虽然银行对关联贷款人比较熟悉.但并不能客观地对他们进行信用评估和充分地监控,并且其呆坏账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而备抵的准备金严重不足。关联贷款常常大大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智利、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等国家关联贷款问题十分严重,成为引发银行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大多数国家对关联贷款都加以限制,通常以占总资本的百分比定量地加以限制。尽管这类审慎性限制在不同国家具有显著不同的特征。印度、马来西亚、委内瑞拉等国严格限制银行对关系人贷款;在巴西,如果没有中央银行的许可银行贷款给自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企业被视为违法行为,向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朋友”贷款也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
  在允许进行关联贷款的国家,其审慎性限制分为二类:(1)限制单笔关联贷款比例或数量。波兰规定单笔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25 %,哥伦比亚和捷克规定不超过总资本的20% ,匈牙利的限制为15%,印度尼西亚和巴西为10%,新加坡对关系人的无担保贷款限制在5000新元以下。( 2)限制关联贷款总量比例。法国规定,若银行向拥有金融企业集团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贷款的数额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须在银行监管委员会备案。比利时规定,金融企业集团内信贷机构与其他成员开展的内部交易数额不得超过信贷机构自有资本金的25%。菲律宾、智利、墨西哥对关系人贷款的总数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秘鲁的下限为不超过总资本的75% ,香港和以色列为10%。( 3)对单笔和总关联贷款都进行限制。《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A规定,联邦储备系统会员银行与单一附属公司的内部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0%,对其所有附属公司的内部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20%,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仍对金融集团开展内部交易进行数额限制,即银行对其单一非银行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0%,对其所有非银行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20%。阿根廷规定单笔关联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5% ,单笔附属担保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10%,对关系人贷款的总额不超过20%;沙特阿拉伯的单笔关联贷款限制为不超过总资本的10%,总额不得超过50% ;俄罗斯单笔关联贷款为20%,总额为50%。
  不难看出,很多国家都是将关联贷款的数额限定为银行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以此来控制关联贷款的风险。银行贷款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但属于有风险的资产。银行贷款与其自有资本的比例越高,银行所承受的风险就越高。将银行提供给关联方的贷款限定为其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防止银行为了获得高利润而甘愿承担较高风险;其二是避免银行所承受的风险过于集中;其三是促使银行的关联方寻求直接从市场上融资,而非仅仅通过银行进行融资。 
  但是,仅仅通过将关联贷款的数额限定为银行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来控制关联贷款的风险,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若不论银行资本高低统一施加贷款限额,那么大型银行由于资本庞大,即使向关联提供了高额贷款,也未必能够达到限额的标准从而产生风险。而对于小型银行来说,对关联方提供的贷款可能很容易就达到或超过了关联贷款的限额而降低效率。因此,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将关联贷款的数额限定为银行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的同时,还对关联贷款的数量进行限制,如在香港,根据《银行业条例》第84条规定,银行对单一股东授信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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