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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罚效益的函数关系寻求最佳刑量点

  为了预防一味地追求刑罚效益的“最佳”而出现的重刑现象,笔者提出另外两个刑量点以供参考及进一步探讨:①q(c+1)/b。这一点是正态分布的一个标准差位置,它的刑量较式(4)的刑量更轻缓,但刑罚效益仍然较高,为84.13%,因而也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刑量点。②如果认为前式及式(4)的刑罚量都太重了,认为刑罚效益能达到50%就不错了,则50%时的刑量点就是qc/b。当然,这一点已撇开了刑罚效益的“理想化”,而着重于各罪之间的刑罚效益“统一化”。这两个刑量点q(c+1)/b、qc/b及式(4)都还有待于实践来进一步选择。
  
  图三 重罪曲线的不完整性
  对于重罪与次重罪所受的处罚都是一样的现象,已不是新问题了,在实践中早已有表现。常常出现原只准备犯次重罪的人干脆一不做二不休犯了重罪的现象,这最常见在毒品犯罪中。最佳刑量点理论的研究,的确已无法解决这一领域的问题。虽然最佳刑量点理论在重罪中没有意义,但仍然可以利用其理论基础——刑罚效益的函数关系,来考查对重罪的刑罚的执行情况,考查某类重罪的潜在犯罪人数等情况,考查刑罚极限时最终产生了多大的效益(这时的刑罚效益可能远小于89.5%)。重罪曲线的不完整性,揭示了毒品犯罪等重罪犯为何屡杀不止的原因。
  当然,当不考虑“最佳”时确定立法中的域就不难了,只要扩大域度就会尽可能地涵盖了所有量刑情节。例如,日本刑法235条规定盗窃罪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下的惩役;当两个盗窃罪需要并罚时,其处断刑的上限是十五年、下限是一个月的惩役(第235条、第45条、第47条、第12条);当对一个盗窃罪应该进行酌量减轻时,其处断刑的上限为五年、下限为十五日的惩役(第235条、第66条、第68条第3号、第12条、第14条)。[17]而法官就必须要面临点的确定,相对于域的确定,最佳点的确定要困难的多,这体现了法官的水平和责任,对于任何个罪,不仅必须要裁出刑量点(而不是一个域),并且实然的点与应然的点不能相差太大,“点的理论提出责任是一个点,应该尽可能地把责任具体化,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虽然不可能精确地找到责任的点,但是,应该努力地寻找责任点的近似值。”[18]虽然寻找最佳点有难度,但我们不能束手无策,总得要进行一点努力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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