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罚量与刑罚效益的关系
(一)刑罚效益随刑罚量变化情况分析
在统计学中,常通过对客观事物大量观察或试验获得的实践数据,才能获得两个变量(自变量与因变量)间的依存关系。简单的描述性的方法就是将大量已获得实践中的数组对的点,都一一地标在同一直角坐标系上,制成一个散点图,从图中这些大量的点观察其分布规律和分布趋势,初步观察这些点是集中在什么样的直线或曲线的附近,从而初步确定因变量与自变量的关系模型。
但是在犯罪现象中,刑量与刑罚效益却难以有足够的数组对。因为考查刑量与刑罚效益的关系是一种宏观的考查,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案例样本数虽然较多,但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经过一定的时间检验后,在危害程度相同的一类案件中只能得出一对“刑罚量”与“刑罚效益”的数据,并且在法定刑不修改情况下,再经过一定的时间迁延,这对数据仍然保持不变。而在横向的比较中,在一个单一制国家里各地区的法定刑都是一样的,即同一罪量的刑罚量都是相同的(个别法官审判失衡不能单独采用,因为刑罚效益是总体的结果);在一个联邦制国家或者多个国家之间,同一罪量的刑罚量可能不同,但各地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法制教育、宗教信仰、经济发展等影响发案率的一系列因素常常不一样,刑罚效益的可比性较差。
从宏观上看,“刑罚量”和“刑罚效益”都是量变的数字,但从微观上看,一定罪行的单个潜在犯罪人员是否犯罪,则是受刑罚的、非刑罚的多种因素影响的质变。正如药理学研究中,人体用抗生素药物杀灭体内的病菌,用药量是个量变,单个细菌被杀死是质变。由这样的比较可以看出刑罚学与药理学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刑罚量-刑罚效益”关系曲线也应该就是药理学中的“量效关系”曲线,该曲线是呈对称性的S形曲线,又称正态累积曲线(见图1)。[10]
图一 刑罚量与刑罚效益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印证图1的刑罚效益随刑罚量变化的大致情况,分述如下:
1.量刑轻微刑时,刑罚对犯罪的遏制力也轻微(AB段),发案率就会非常高。试想抢劫、杀人、贩卖毒品等恶性案件,只判处管制数个月,刑罚对这些犯罪的遏制力会有多大。再试想把刑罚量再加大一倍至十几个月的管制,这些恶性犯罪的发案率又会下降多少。
2.轻刑至适度刑时,刑罚效益也相应地增加,也就是犯罪率随着刑罚量的增大而减小(BC段),从中国的几次“严打”就可以看出这个趋势。有关资料表明,在1983年9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
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后的一年内,全国的犯罪率比前一年下降了30%以上。[11]
3.重刑时,刑罚效益就不会再有明显的提高了(CD段),犯罪率并不是随着刑罚量的增大而无止境地减小。这种情况最突出地表现在毒品犯罪中,我国《
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死刑起点为海洛因50克,我国每年对大量的毒品犯都判处了死刑,但每年还仍有大量的毒品犯罪不断地涌现。在法制史上,明朝的重刑就是一个失败刑罚的例子,沈家本在考证明太祖朱元璋严刑峻罚而收效甚微的历史事实后,指出:“上之人不知本原之务,而徒欲下之人不为,非也。于是重其刑诛谓可止奸而禁暴,究之奸能止乎?暴能禁乎?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