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者白建军教授建构了一个罪量评价体系——SCO罪量综合指数体系。[6]认为“罪量=评价关系+评价标准+评价对象”,最后分解得出罪量综合指数为:“罪量=(被害关系+行为类型+加害地位)×0.7+(国家被害+犯罪暗数)×0.3+(法定结果+个人风险+利益类型)×0.7+伦理内容×0.3+(要件数量+结果趋势+超饱和性+罪过形式)×0.7+犯罪态度×0.3”按该公式,所有的犯罪均被具体化为轻重不等的36种类型。
法定刑自身也是一种罪量值,如赵廷光教授按现行
刑法的1443种罪行所配置的法定刑,绘制出一个具有6等37级的《中国
刑法“罪刑阶梯”图谱》。[7]其中的1~37取值就是罪量值。注意这种方法中是对罪行(而不是对罪名)的量化,即值的大小还要受各种量刑情节的影响。
量化方法可以有多种,除了上述介绍的方法外,可能还存在另外更理想更完善的量化方法。无论采取哪一种量化方法,都可以用于本文所探讨的刑罚效益关系式中,只要求:(1)量化方法要统一,不能此罪用一种方法、彼罪又用另一种方法,也不能去年用一种方法、今年又用另一种方法;②量化的数值要呈线性,即每个台阶的高度要尽可能相等,不仅要定序还要定距,且距离相等,至于距离大小则不限;③罪量的起点要求为零,如果不为零可以先经过转换后再使用,例如SCO的罪量综合指数的起点不为零,罪量值取该指数减去基指数的差值,或者取“罪级”指标,即采用其轻重不等的36级;④量化要尽可能涵盖所有的量刑情节。
(三)刑罚轻重的量化
其实,
刑法分则中的绝大多数的数量刑就是一种法定的刑量(死刑可以理解是最大一级的刑量),但法定刑量或宣判刑量不能直接用于本文介绍的关系式中,不仅仅是因为有少量的非数量刑(包括附加刑及其罚金刑的量纲不统一),也因为法定刑量或宣判刑量的线性较差。本文介绍的函数关系式需要的刑量必须要采取某种方式进行转换(即量化),在考查刑罚效益时最好只要实际宣判刑量。为了叙述的方便,笔者在本文中将量化后的刑罚仍称为“刑量”或“刑罚量”,尤其在本文中它与实际的宣判刑量易混淆之处并不多,只要将具体宣判刑冠以“实际宣判”或称为“实际刑罚”即可区分。
白建军教授的“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一文介绍的量化方法就很符合这一转换要求。他认为刑罚的轻重作为一个程度性概念,相对性是其中一个特征:“任何法定刑的轻重,都是相对其他法定刑而言的。法定刑之间的轻重差异,只有定序的意义,而不存在定距的意义。”在本文的刑罚函数关系式中应当采用其提出的“具体刑量”,如“抢劫案件刑量=死刑×60+死缓×45+无期徒刑×30+有期徒刑类型-缓刑×0.5+拘役×0.5+管制×0.3+没收财产组×0.6+剥夺政治权利组×0.3+罚金组×0.1+附带民事诉讼组×0.2”。[8]
赵廷光教授将个罪的法定刑平均划分为200个刻度,并提出了“虚拟徒刑”的概念。[9]其中的“虚拟徒刑”就可以直接作为量化后的“刑量”。例如,刑量单位为月时,死刑为最大刑量240~300(20~25年的虚拟徒刑),无期徒刑为180~240,有期徒刑按实际计算,拘役为5,管制为11,剥夺政治权利为48。
刑罚量的量化除了以上介绍的两种方法外,同样还可能存在另外的量化方法。无论采取那一种方法,对量化也只要求:(1)量化后的数字要尽可能涵盖所有的刑罚;(2)要线性地反映实际罪行严重程度,即每一级台阶的高度要相等;(3)就函数关系式而言,刑量的起点可以不为零,但为了不影响既定的参数,也要求刑量的起点为零,即不处罚时的刑量值为零。至于量化后数字是否有量纲、每一级台阶的间隔有多大,都不影响本文介绍的关系式的需要,自然会有参数及系数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