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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罚效益的函数关系寻求最佳刑量点

  4.特重刑时(D以后),则极易会使现有的社会秩序瓦解,如果继续描绘曲线,则曲线迅速地下跌至零。当刑罚的威慑力严重地过度时,会导致人人自危,这时的刑罚不仅不会遏止犯罪,反而会加深社会矛盾。酷刑使法律成为杀人的工具,是毫无理性的恶法,激发了人们对法律的憎恨,民众的不服从一旦不断蔓延,势必会引发民族性的灾难。世界上历次被统治阶级的起义和革命,都是因为主权者残酷的威慑使民众不服从,以致民众最终不得不发起革命,以求解脱。例如,秦末的陈胜、吴广因为做工迟到就要被处死的残酷处罚,从而不得不起义,其他被威慑的广大民众也就一呼百应,天下纷乱,最终使秦王朝灭亡。
  (二)刑罚效益随刑量变化的函数关系表达式
  通过以上阐述,完全可以把“刑罚量-刑罚效益”关系曲线也界定为药理学理论中已经证实的这条正态累积曲线。[13]其表达式就是:
            (3)
  式中,E是因变量,指刑罚效益;x是自变量,是某一罪量下的刑罚量,t也是指刑罚量;q是罪量值;b是一个参数,且称为“刑/罪”配比系数,作用是把刑、罪的量化方法之间的差异纠正为关系式需要的比例;c也是一个参数,说明整个曲线左右平移程度,它与罪量无关,与道德教育、个体良知、文化背景、生活习惯、法制宣传教育、宗教信仰、经济发展等非刑罚因素影响的程度有关,反映出来的是当某犯罪不受任何处罚(x=0)时,仍有少量的潜在犯罪人员不作案的程度。
  从这个式(3)上看,它们不仅符合上一节讨论的刑罚效益随刑罚量变化的大致情况,另外可以看出关系式也符合以下两种实践情况:
  1.刑罚量无论如何小,刑罚效益也不为0。这就是说,即便没有任何刑罚,也不是所有的潜在犯罪人员都去犯罪,体现了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道德的、宗教的等刑罚之外的其他手段预防犯罪的程度,这也象医药理论,即便用药量为零,还有机体的自身免疫力在消灭病菌。
  2.刑量无论如何增大,刑罚效益也不可能达到1(或100%),只能无限地接近1。在实践中,刑量也不可能无限地增大,当到一定的值时,就会出现负面效应(就象药理中的“毒副作用”),这样使刑罚效益离1的距离还会更远,也就是说依靠刑罚是不可能100%地消灭犯罪的。这印证了刑罚不能彻底消灭犯罪的观点:“近些年来,随着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深入研究,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个人的生理、心理原因,又有社会文化、价值观念、政治、经济等等原因,而刑罚作为控制犯罪的一种手段,其作用是极其有限度的,将消灭犯罪作为刑罚目的,是对刑罚期望值过高的表现。”[14]
  (三)参数的确定
  在数理回归分析中,参数是通过大量的数据点,与所拟合的直线或曲线模型的差值平方和最小来确定的。如前已述,刑罚效益关系式不可能有大量的实证数据点,但完全可以找到两个或三个实证数据点,将其代入已确定的关系模型中来确定参数。这两、三个实证数据点却是由大量的实证数据平均得到的,故其可靠性并不低。比如在直线回归分析中,将大量的实际数据按大小等分两个部分,这两部分各自平均后得到的两个数据点代入直线方程,由此求出来的参数与差值平方和最小求出来的参数在理论上是一致的。
  根据社会形势的需要,有时会对刑罚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就会引起犯罪率变化,将他们变化前后的结果代入公式(1)及关系式(2),即可求出参数的值。可以利用对普遍罪的刑罚量的调整,如我国的1983年严打、1996年严打和2001年4月开始的新世纪严打。也可利用对个别罪的刑罚量的调整,如我国1997年刑法对一些罪的刑罚量进行了调整;再如台湾“立法院”于2005年1月通过的刑法修正草案中将无期徒刑由15年提高到25年、将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上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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