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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困境:法律论证的认识论思考

主要基于我们直接的主观经验在逻辑上独立于实在的本质。详尽的论述参见徐向东:《怀疑论、知识与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48—153页。
许多哲学家认为人类知识建基于信念,如罗素所言:“每一件知识都是一个正确的信念,但是反过来说就不能成立。”罗素:《人类的知识》,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1页。更为极端的看法来自于美国哲学家杜威,他认为可以用“导致成功的信念”替代“知识”。参见杜威:《人的问题》,傅统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7页以下。
证成一词是由justification翻译过来的,国内学者一般将其译为“证实”、“辩护”、“辩明”,“证成”这一译法始创于殷海光教授。陈波教授在译《证据与探究》中引用,而笔者将在下文引用胡军教授《知识论》中的若干理论,故此说明本文中“证成”、“证实”实属同一意思。胡军:《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苏珊·哈克:《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陈波、张力锋、刘叶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译本序言第一页。
但是与传统的认识相左,瑞士的皮亚杰认为认识既不是起因于一个有意识的主体,也不是起因于业已形成的、会把自己烙印在主体之上的客体,而是起因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参见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王宪钿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1—22页。
历史上的许多哲学家一致认为,我们对世界所具有的一切信息都被压缩在我们的信念中。由此产生一个思想:只要信念才能为信念提供辩护。基础论与融贯论就是建立在信念基础上的。参见徐向东:《怀疑论、知识与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0—21页。
参见胡军:《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页。
参见罗素:《哲学问题》,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6页以下。
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们忽视了在观念规律与实在规律之间、在规范性规定与因果规定之间、在逻辑必然性和实在必然性之间、在逻辑基础与实在基础之间所具有那种根本性的、永远无法消除的差异。无法现象有什么中介能够在观念与实在之间建立起沟通。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苏珊·哈克:《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陈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See Sellars,Empir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Mind,P.170 转引自 苏珊·哈克:《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陈波,张力锋,刘叶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参见苏珊·哈克:《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陈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参见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510页。
关于对这两种哲学传统的怀疑论的挑战,参见胡军:《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页以下。
如罗素是这样表达其对价值命题的:“不过我还进一步得出他们所没有得出的结论,即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是在知识的范围以外。那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感情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罗素:《宗教与科学》,徐奕春、林国夫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页。
参见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页以下。
弗雷格认为,只有思想及其所指即其真值一起才给我们以知识。参见戈特洛布·弗雷格:《论意义和所指》,陈启伟译,载陈波、韩林合主编:《逻辑与语言——分析哲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卡尔那普认为就概念认识的对象而言,总是以某种方式用符号表示出来;在某些情况下,同一个物理对象与心理的东西同时既是一种表达关系又是一种符号关系。参见鲁道夫·卡尔那普:《世界的逻辑构造》,陈启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在此笔者借用了波普尔对知识增长的基本观点。参见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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