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述的探讨以及对法律论证尚存的疑惑,笔者在下文中将展开法律论证的认识论检讨,提出法律论证的基本进路,以及在方法论上契合法律论证实践的基本观点。
三、法律论证的基本进路及实践中的限制性规则
法律论证到底在法律裁判过程中起什么作用?这是个在开始研究法律论证之基本进路前需要澄清的问题。有学者将其分门别类,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发现的脉络、证成的脉络以及理性重构。 [29] 这意味着如果我们要取得法律论证的正当性保证,则必须洞悉整个法律论证的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的个人的心理变化;必须确立法律论证的评价标准,或者说是论证时所遵循的标准;必须获得当事人、法学家以及公众认同,或者说在所有人的批评性检验面前得以重新形塑。笔者在此重点关注的主要是两方面,即论证的脉络以及重构问题,以下将运用基础融贯论理论并以此两方面为基础展开研究。
(一)法律论证的基本进路
1、法律论证的规范方面和事实方面
在实践中,法官运用司法三段论所进行的法律推理,其结论的真实性和正当性,取决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真实性和正当性。因而如果是理性的人需要检视司法结论是否符合理性的要求,则必然会回溯到规范和事实。因此,笔者提出的第一个论点是,法律论证是对法律推理的回溯,虽然在法律论证中包含着推理的方法。
那么为什么要考察规范和事实呢?原因是多重的。首先,我们来考量规范方面:一是规范本身存在缺陷。法律规范是由文本构成的,其最终依赖语言的表达,而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 [30] 法律规范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31] 规范环境的演变,使得规范内容与实际不相符合; [32] 法律漏洞的存在致使适用者不得不创造法律。 [33] 二是规范在被适用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理解视阈的不同,使得我们在理解法律规范时产生不同,并有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官法; [34] 法律概念不能很好地涵摄事实,许多情况只能以类型的形态得以被描述; [35] 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形式关系还是实质关系尚存争议 [36] 诸如此类的问题。其次,我们需要审视事实问题:事实的把握是建立在人的认识基础上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受人的认识因素的影响,如“侧显”问题、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问题等。 [37]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在法律论证所使用的演绎推论方法中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对自己由此得出的结论犹疑不决,因此需要重构法律论证的总体进路。
2、法律论证的进路
按笔者的设想,法律论证的进路如下:
首先,确定法律论证的内容包含两个层次:一是解决结论“似真”的问题。对“真”的问题的理解,在哲学界和法学界众说纷纭。张继成教授在吸收符合论、实效论、容贯论、语义论等真理学说的理论精华并对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等证明标准理论进行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真的证明标准体系:真的保证性标准就是“命题与事实符合”,它是对真的规定,是真的识别标准;真的核证性标准由真的证实标准和真的证明标准两个部分组成,真的证实标准就是“命题与经验证据符合”,真的证明标准就是“命题与科学证据符合”,它们是对命题真性的提示和展现,是真的证成标准;真的有效性标准就是“命题与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符合”,它是真命题的“有用性”、“能用性”的评价标准;真的现实的合理的可接受标准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个标准体系澄清了以往证明标准问题上的理论混乱,使真的各种标准在法律论证实践中各归其位,各司其职。 [38] 笔者在此借用了张教授的成果作为本文的一个基本论点,但是笔者要强调,法律论证中的“真”还是一个“似真”的问题。 [39] 二是解决结论的正当性问题。即使是真的命题也无法确定是具有正当性的命题,因为在人的信念体系的冲突中,根本无法保证这一命题的成立。而对正当性的关注,更为当代法学家所青睐。 [40]
其次,法律论证的范围包括规范论证和事实论证。法律论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结论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而如何保证对结论的要求,从目前的主要研究成果而言,主要是对前提的论证得到对结果的要求。而对前提的论证也主要集中在对法律规范的论证上,如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就完全将论证的重点放在对规范性命题的论证上。然而,事实性命题在论证中的作用却较少被学者关注,进而也忽视了规范性命题与事实性命题的关联。因此事实性命题的可变性问题与规范的类型理论相结合也是笔者研究的进路。
再次,法律论证使用的方法是演绎性推论、似真推理或者类推的方式,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我们能够基本认同司法三段论的推导方式,但是这种方法确实存在许多问题,也为众多学者所批判。 [41] 在此基础上,考夫曼提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推论方式:从“事物的本质”产生的类型理论,适用类推的方式作为法律发现和获得法律结论的方法,其中确实已包含了似真推理的内容。 [42] 笔者在下文中也将遵循这一方法论的主线。
再次,实质论证与形式论证的契合。前文笔者已说明了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是始终缠结在一起的,因而在法律论证中一方面需要从形式上论证命题的“似真”性,从实质上论证命题是正当的,另一方面则需要将两种形式的论证融合,即在考量“似真”问题时也要站在价值考量的立场上,反之亦然。
最后,为法律论证寻找最终的落脚点。法律论证限于程序法的要求,有期限的限制,一般而言其寻求结论的过程相比普通的认识论过程更受制约,因此我们需要在基础融贯论的支持下获得合理的终结。终结的标准是受制于某些认识规则的完成。
(二)法律论证在实践中的限制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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