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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困境:法律论证的认识论思考

  其次,我们考量一下外在基础论。这一理论的基点是信念与真理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具体就是与外在事实之间有一种自然主义的联系。该理论最大的问题是混淆了客观外在关系与认知上认识的外在关系之间的区别,这正契合了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 [11] 作为认识者,有时自己也会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外在关系产生怀疑,特别是当外在关系处于其认知范围之外的时候。
  再次,我们来讨论一下融贯论。根据融贯论的理论,所谓的证成就是一信念体系内信念之间的相互联贯融洽的关系。依据苏珊•哈克的理解:一个信念的理由必定是一个链条——也就是说,一个序列,信念p受到信念q的支持,信念q受到信念r的支持……如此往复。如果一个信念的理由不得不是一个链条,一个序列,那么相互支持确定必定是一个圆圈。 [12] 融贯论最大的问题恰恰只在于信念之间的关系:一是信念体系之间的冲突,如上述信念p与信念r不属于同一信念体系时内部融贯的基础就荡然无存了;二是融贯论排斥经验内容的渗入,没有任何需要从外在世界获取经验的要求,而这正好割裂了信念产生与经验之间的联系,因为信念状态是某人相信某种东西或者事实是真的,就意味着他不能凭空想象,只能是通过感知所形成的经验的结果。当然,相信信念是真的,也是融贯论必须直面的问题,因为在论证中不仅包含“真”的问题,还包含有“正当”的问题,如果仅追求真理而放弃其正当性,是无法解决价值命题引起的冲突的。
  纵观认识论的发展以来,人们似乎被迫在这样两幅图景之间作出选择:一幅是一头大象站在乌龟上(什么东西支撑着乌龟?),另一幅是黑格尔所说的一条首尾相接的知识巨蟒(它从哪里开始?)。 [13] 我们不免发问,是否还有一条较为合理的途径来解决论证的终止点问题?这就是认识的困境,本文旨在尽最大可能对该问题作一个初步的说明。
  二、困境的解除及其正当性:关涉法律论证
  认识的困境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不利后果。由于找不到认识论的根基,人们的认识陷于困境:一方面,寻求确定性的知识,是摆在每一个认识论者面前的迫切任务(如果是不可知论者,当然就无须寻求知识的确定性了)。虽然确定性关系到许多方面,如时间、空间、对应关系、同一、类似等等,但是一般认为只要被确信为真的信念,就是我们形成确定的知识的根源。如果如上所述,真的信念的确定性受到怀疑,那么我们只是将认识交到了无认识基础的、无端的“意见”手中。另一方面,在我们受到有关条件的限制时,比如程序、时间的限制时,是不允许我们从容地寻找认识的根源的,我们往往依据经验来进行判断,但这无疑也是武断的。
  认识论问题的无解,就意味着人类对自身的无奈。当代学者也正是基于此努力重构认识论,苏珊•哈克就是其中之一。公正地说苏珊•哈克提出的基础融贯论是解决认识论问题较好的理论之一,至少解决了其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苏珊•哈克认为,基础融贯论既允许渗透于信念之间的相互支持,也允许经验对信念证成作出贡献;在内容上,它既不是纯粹因果的,也不是纯粹逻辑的,而是两者兼而有之;而且在证成的程度上不是立足于绝对的确定性,而是立足于“或多或少”地被证成。 [14] 苏珊•哈克的基础融贯论,是建立在外在基础论与融贯论结合的基础上的。因为她看到了如前所述的外在基础论与融贯论的本身缺失,因此着力于它们的契合来消弥其中的问题。下面就笔者的理解,对基础融贯论做一重述。基础融贯论的标准是显示真理的,这并不是说我们必须依靠真理并取得真理的保证,而是依据被证成的信念可能为真。主要按照两条线索进行:一是经验保证被认为是基本的信念为真;二是得到真信念的归纳支持的那些信念可能为真,而且被真信念演绎蕴涵的那些信念为真。因此,基础融贯论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一个信念越是被证成,就越是依赖于经验,并且在被整合到一个解释性理论中去时更好地得到其他信念的支持。由于基础论需要直接经验与过去经验的类比,因此必然存在对过去经验之信念的运用,导致了基础论的基础被削弱。因而苏珊•哈克把目光转向了外在基础论,即信念与真理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具体就是与外在事实之间的一种自然主义的联系。笔者评论过,外在基础论将外在事实、规律等与人认识的事实、规律相混淆,这种心理主义的倾向又如何去消弭呢?苏珊•哈克的智慧之处就在于此,她运用融贯论的优点,在信念体系中消化信念与外在事实的裂隙。外在事实独立存在,虽然我们基于认识论认为外在事实是可认知的,但是人的认识与客观外在事实毕竟是不同的,而且两者无论如何也不会是同一的,那么我们的信念如何能被证成呢?于是转向了信念之间的证成,一个信念能够在信念体系中获得认同,不仅意味着多数经验的支持,而且信念形成的命题之间的证成要比跨越事实与认识之间的鸿沟来得容易。苏珊•哈克就是这样转移了认识论难题的视线,通过外在与内在立场的结合解决这一困境。
  当然,苏珊•哈克的证成标准是真信念,那么这一标准与价值命题是否存在冲突与矛盾呢?对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问题首先作出区分的是休谟,主要针对“是”命题与“应该”命题之间的转化无法完成而提出的。 [15] 休谟看到了这种从以“是”为系动词的事实命题向以“应该”为系动词的价值命题之跳跃是缺乏逻辑根据的,即从事实命题不能推导出价值命题。休谟虽然提出了问题,然而却没有深入研究,为后人留下了称之为“休谟问题”的难题。其后哲学的发展多少受到了影响,如康德以及康德主义(包括新康德主义的价值哲学,如洛采、弗莱堡学派等)、逻辑实证主义(如罗素)、新实用主义(如培里)等等。从哲学传统看,对外在世界的把握主要按两种脉络进行:一是理性主义的看法,认为只要凭借人的理智直观,就能够理解外在世界的本质;二是经验主义的看法,认为只有通过感觉,对外在世界形成直接的经验,才能把握世界的本质。 [16] 也就是说,在传统意义上,对事实命题的把握,无论其来源是先验的还是经验的,都是依靠人的直观作为基础的。而价值命题在西方学者看来,则是一种个人体验,是与道德、情感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17] 因此存在于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鸿沟决定了两者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不能够从事实命题推导出价值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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