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杀死受害人以维持自己生命的方式外,被告没有其他方式能够生还。谋杀犯罪的本质在于谋杀的目的,而在本案中,被告的目的只是为了保全他们的生命。因此,被告的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紧急避险使其杀人行为有了正当性。被告方还引用了著名法学家们的意见,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Grotius)和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Puffendorf)就说过,在特别紧急状况下,衣食盗窃不是盗窃,至少不应该当作盗窃被惩罚。英国的培根勋爵(Lord Bacon)解释过这样的法律格言:紧急避险本身就是一种特权。紧急避险有三类,一为保全生命,二为服从命令,三为上帝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但是法官并不赞成这样的看法。他说,这些法学家的看法也有道理,英国的律师们也经常使用此类的语言,但是,本案发生在英国,按照英国法律规则,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一个人在缺衣少食的情况下,盗窃了他人的财物,按照英国法就是一种重罪,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极度饥饿并不能够使盗窃成为正当,也不能够成为谋杀的理由。英国法也承认紧急避险的抗辩理由,布拉克顿(Bracton)就说过,紧急避险是通过暴力的抵抗,要使紧急避险合法化,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紧急避险者面临着一个针对他的非法暴力。
法官着重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说,法律与道德不是同一的,许多非道德的行为不必定就是非法的,但是,法律与道德的截然区分会发生不幸的结果。保全一个人的生命一般说来是一种义务,但是,最朴实和最高的义务则却是牺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海难案件中,表现为船长对船员和旅客的义务,士兵对妇女和儿童的义务。这种道德义务不是说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强调牺牲自己来保全他人的生命。培根勋爵所解读紧急避险的法律格言,其实也是基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道德哲学,比如霍雷斯(Horace)、朱维内尔(Juvenal)、西塞罗(Cicero),和欧里庇得斯(Euripides)。在一个基督教的国家里,我们更应该遵循这样的一种道德观。法官总结说,本案罪犯的行为就是一种故意的谋杀行为,不存在着谋杀的法律正当理由,法庭一致同意判定被告犯谋杀罪。
此案件发生于19世纪后期,控辩双方争论激烈,是基本上都围绕着道德展开。被告方的理由来自利己主义的道德观,拿康德的话来说,就是“紧急状态下没有法律” ,拿神学家的话来说,就是“一个快饿死的人为了活命,可以采取必要的行为来保存他的生命,这不是一种在道德上的罪恶” 。法官的理由则来自利他主义的道德观,保全生命与其说是保全自己,不如说是保全他人勇于牺牲自己。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针锋相对,都是在道德基础上探讨
刑法的问题。而波斯纳的经济分析却完全采用了非道德主义的立场,从而几乎过滤掉了公平、正义和道德的问题。波斯纳在此案的100年后,重新评价了这个案件。他说,如果受害人所遭受的犯罪成本与加害人所得犯罪收益悬殊很大的情况下,那么被告的胜诉率还是很高的。在这个案件中,受害人20天的虚脱和喝海水导致的衰竭,使他接近于死亡,被告杀害和食用他的行为却救了三个人的命(其中一人不同意杀死并拒绝参与杀人行为,未被指控)。另外,这里还要考虑交易的成本,在受害人献出自己生命与其他三人挽救自己生命的交易之间,如果受害人同样强壮,那么他就不会出价来献出自己的生命,这样双方交易的成本就高,紧急避险的抗辩不能够成立;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快要死去,那么献出自己生命来保全他人生命就可以增加社会的福利。在后一种情况下,紧急避险抗辩成立。 换一种表达方式,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船上的四人按照具体的情况达成协议,让最虚弱的人牺牲自己成全他人,那么就合乎最大效益原则;如果四个人抽签决定一个人的牺牲,那么会发生最强壮的人牺牲来保全最虚弱的人,最后导致无人存活的结果,如此则不合乎最大效益原则。
可以说,迄今为止,我们并没有对
刑法的终极性的认识。
刑法的经济学解释揭示了
刑法的经济意义,政治学解释揭示了
刑法所表现出来的主权者意志和利益,而道德解释则揭示了
刑法内在的伦理根基。
刑法可能同时具备了经济、政治和道德因素,这就不难解释:在涉及财产犯罪问题的时候,
刑法经济解释能够给出合乎令人满意的答案,而在涉及犯罪道德问题的时候,经济分析显得苍白无力或者牵强附会。波斯纳也承认,他的
刑法分析并不能够解释所有的
刑法现象,最典型的是那些被国家法律视为非法、但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交易行为:卖淫、非正常但自愿的性关系、销售色情书刊、为收养而贩卖婴儿,私贩麻醉品等等。在波斯纳看来,这些自愿的交易行为实际上是增进效率的行为。 增进效率的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不合乎经济学的原理。这里,波斯纳似乎觉察到经济学冲击道德领域的难度,因为道德理论将刑罚适用于“道德上可谴责的行为”,因此
刑法的“道德”理论是
刑法经济分析的主要理论对手。
结语
对于波斯纳的
刑法经济学理论,我做出如下的最后评论:
1,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波斯纳
刑法经济学的基本思路和大致框架。从内容上看,波斯纳偏好于细微地分析
刑法的经济学原理,而不太在乎创建起具备逻辑自恰的
刑法形而上学理论体系。在前一个方面,波斯纳也试图解释出
刑法经济学的原理,但是,他看种的仍然是
刑法所蕴涵的经济学定律,而没有提出完整的
刑法经济学理论体系;在后一个方面,波斯纳将财富的最大化当作了
刑法的唯一目标,因此,他的理论仍然是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论,而且也无法解释犯罪和刑罚中所隐含的非市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