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边际威慑力与罪刑相一致原则也相吻合。抢劫与抢劫杀人惩罚程度不一样,如果将抢劫直接判定死刑,那么抢劫者就没有激励不去杀人,而且杀人还可以减低被查获的几率,这样,抢劫者一般都会去杀人。古代社会死刑的各种执行方式,也符合了罪刑一致的原则。现代社会的死刑是最高的刑罚,但在古代社会却并不如此。因为古代人和中世纪的人相信来世,剥夺罪犯的生命并不具备现代死刑那样大的威慑力,这就需要古代死刑的各种方式具备边际威慑力,从而以不同严厉程度的刑罚来威慑不同危害性的犯罪;而且,古代社会查获能力有限,惩罚成本因此也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古代的死刑存在着更多的形式,除了简单的绞刑和断头之外,还有更可怕的死刑方式,比如溺死、肢解、油锅等 。
再看预防犯罪。犯罪预防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般地讲,刑罚的目的有二,一是惩罚,二是预防。这里,惩罚针对行为人,而预防则针对不特定的潜在犯罪人。但在波斯纳那里,预防却有着特定的含义。他的“预防”不仅仅是指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而是指对特定的犯罪采取积极的干预方式,以阻止特定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的完成。波斯纳的犯罪预防概念已不同于古典学派的一般预防概念,而与19世纪刑事实证学派的特定预防概念相一致。为此,波斯纳以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累犯、未遂、共谋、帮助和教唆,以及引诱犯罪的经济学理由,但他没有专门探讨实证学派所关心的“未成年人犯罪”、“劳动教养”和“保安处分”等问题。
按照波斯纳的思路,累犯比初犯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这意味着加重惩罚累犯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非为犯罪定价”。 其经济学的理由在于,对偏好犯罪的人(累犯)收取更高的“费用”,可以使犯罪量减少,严厉的惩罚会减低惩罚的成本。而且,累犯所感受到的耻辱效应低于初犯,因此也应该适用重刑。未遂犯未发生损害的结果,但是仍然要受到惩罚,因为对未遂犯予以惩罚会增加犯罪的预期成本,这样,“惩罚未遂罪就像维持着一支警察力量”, 另外,对未遂犯的处罚比既遂犯要轻,其经济理由是给罪犯改变主意的激励和减少其犯罪的预期成本。波斯纳对“引诱犯罪”的分析,可以更为典型地说明犯罪预防的经济学根据。所谓引诱犯罪是指警察引诱或者帮助某人从事犯罪,并给予惩罚,典型的例子是警察派卧底与毒品贩子“交易”,从而抓住毒犯并提起诉讼。引诱犯罪并没有损害的结果(L),“毒品交易”也只是模仿市场的行为而非真实的犯罪行为,惩罚一种“无害”的行为,这与罪刑法定和罪刑相一致原则不符。但是,惩罚这种被引诱的犯罪同样有着经济学上的理由,“其理论基础依然是预防犯罪。” 警察与毒犯的“交易”行为本身并无害,但是,如果不抓获毒犯,那么毒犯会继续从事真实的毒品交易。引诱其犯罪并提起诉讼,可以减低查获和惩罚实际犯罪的成本。比起毒犯真实交易来说,引诱犯罪可以达到同样的监禁收益,但是查获和定罪的成本要低得多。
刑法的古典学派到实证学派的发展,被视为一场思想史上的革命。从法哲学的角度讲,古典学派更加重视罪犯—政治社会关系中的前者,在此前提下,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矫正罪犯原则得以成立;实证学派则更加注重罪犯—政治社会关系中的后者,在此前提下,预防犯罪和社会防卫原则得以成立。由于
刑法立意上的差异,18-19世纪的古典刑法学与19世纪的实证刑法学存在着理论上的冲突 。虽然李斯特时代的德国刑法试图融合两者,但是在理论上的冲突并没有得到解决,罪刑法定与保安处分一直被认为是个人主义
刑法与集权主义
刑法的两个极端。但是,如果我们采取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看待这个问题,刑事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冲突似乎就没有那么紧张。在
刑法经济学看来,当刑事惩罚大体等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时候,适用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当刑事惩罚大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时候,适用的是预防犯罪原则。在这里,经济分析注重的是事后管制与事前管制的成本与收益,不再探讨犯罪与刑罚的道德基础,也不截然把犯罪之罪犯—政治社会区分开来。如果说李斯特的刑法学从
刑法哲学层面上融和了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话,波斯纳则从经济学的层面消除了两者理论上的冲突。当然,经济分析并没有告诉我们:理想的
刑法是应该以惩罚犯罪为出发点?还是以预防犯罪为出发点?合适的答案也许只是,经济分析的理论目的在于解释
刑法的现象,而不是提供可以遵循的理论指导。
六、
刑法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理性选择
大陆法系传统的刑法学较多地探讨犯罪构成,而较少地探讨归责责任。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刑法学中,学者们却对此颇有兴趣。 不管哪种情形,犯罪人主观意图则是
刑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分,就在于对当事人主观状态的不同处理。初民社会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现代社会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从严格责任转向到过错责任,是
刑法精致化的一种表现,在这里,同样存在着经济学的理由。
经济分析视野下的犯罪与惩罚,是以成本—收益为核心的,但是,犯罪人主观意图同样具有经济学的意义。设定两种情形,其一,我把他人的雨伞当作我自己的雨伞带走,其二,我想偷这把雨伞。第一种情形不是盗窃,第二种情形则是盗窃,但是,两种情形的外在表现是一样的。要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就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这里,波斯纳运用了汉德公式 ,当B与PL接近的情况下,应该采用侵权法赔偿模式。当B与PL之间差距巨大的情况下,应该采用
刑法惩罚模式。 当我错误地取走他人雨伞的时候,我的预防成本与实际损害差距不大,而当我盗窃他人雨伞的时候,我的预防成本为负,预防成本与实际损害差距很大。在前者,不当得利规则足以解决问题,在后者,则要适用刑罚。再如,预谋杀人的惩罚重于激情杀人的惩罚,因为按照D=L/P,预谋杀人被查获的几率低于激情杀人的几率,前者的惩罚就要严厉,而且,预谋杀人是可以被威慑的,而激情杀人被威慑的成本太高。再如,精神病作为
刑法的一个有力的抗辩理由,也与此相关。要威慑精神病人不去犯罪,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病人无法辩明其行为的意义,威慑精神病人本身就没有意义,或者说是一种社会浪费。而且,在英美法中,精神病是
刑法的一个抗辩理由,在侵权法中它却不是一个抗辩理由。其中的原因,也可以从制裁成本和调查成本中得到解释。刑事制裁比侵权制裁要严厉,因此当发生错误的时候,刑事社会成本也相应升高。为了减低社会成本,就要加大调查的力度,这又增加了调查成本,这就决定了精神病在刑事案件与侵权案件抗辩理由中不同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