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波斯纳的
刑法经济分析,基于如下的考虑:第一,与其他
刑法经济学家不同,波斯纳不仅仅关注
刑法细节问题的经济学分析,而且他试图用经济学的原理对
刑法的基本内核,比如犯罪和刑罚提供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第二,与科斯和贝克等学者相比,波斯纳属于法律经济学的“后起之秀”,正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他提出了比较系统的
刑法经济学理论;第三,波斯纳并不喜欢用纯粹经济学的模型来解释
刑法,他同时是一个法官。丰富的司法实践活动,使他的理论与法律的实践溶为一体。他对
刑法的经济学解释,更容易为法律人所接受。
二、犯罪与刑罚的“成本—收益”计算
成本—收益分析模式是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前提,也是
刑法经济学的前提性预设。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待
刑法,那么:当犯罪的收益大于犯罪成本的时候,罪犯才从事犯罪的活动;刑罚是利用刑事的制裁加大犯罪的成本,使犯罪人的处境恶化,从而威慑或者预防犯罪。
以成本—收益角度看待
刑法,
刑法经济学因此既不同于18世纪古典
刑法理论所考察的犯罪人“自由意志”,也不同于19世纪社会学派所考察的“社会防卫”,也不同于功利主义所考察的犯罪所获得的“乐”与刑罚所带来的“苦”。
在经济学家们看来,犯罪与刑罚只是一个成本/收益或者说风险/收益的对比而已。任何一个犯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他会将犯罪的预期成本与预期犯罪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从事具有风险的犯罪行为。犯罪收益是罪犯通过犯罪所获得的金钱收益或者情感上的满足;犯罪成本则主要包括准备犯罪工具的金钱支出、犯罪时间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犯罪成本中的前两项相对较小且较为客观,后一项则具有可塑性,它决定于罪犯与国家刑罚体系之间的博弈,因此是
刑法经济学解释的核心所在,波斯纳归纳为“机会成本、查获几率、惩罚的严厉性和其他相关变量”。 设定A有一个珠宝,他估价是1000美金,而B的估价为10000美金。B想得到该珠宝,他至少有两种选择,第一,B与A交易。交付A1500美金可得到该珠宝,此交易对A和B都产生净收益,因为A收益500美金,而B收益9500美金。此种交易可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为财产归为估价较高者,这是财富的一种最大化;第二,B从A那里盗窃该珠宝。对B而言,盗窃成功后的收益为10000美金,盗窃的成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为盗窃所做的装备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个部分的成本假定为1000美金,二是如果他被抓获并处于刑罚,比如处以罚金。这样,B是通过正常交易获得该珠宝,还是通过盗窃获得该珠宝,就要依赖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B被抓获的几率有多高?其二,法院判处的罚金有多高。如果被查获的几率高而且罚金很高,两者相加大于9001美金,那么B就不会实施盗窃;反之,如果被查获几率低而且罚金数很低,两着相加小于8999美金,那么B就会实施盗窃。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B的预期成本(10001美金)大于他的预期收益(10000美金),而在第二种情况下,B的预期成本(9999美金)小于他的预期收益(10000美金)。
刑罚的作用是威慑或者预防犯罪,刑罚的强度应该使罪犯因为犯罪而处境恶化。波斯纳提供的公式是D=L/P,其中,D是判定犯罪人所受到的刑事赔偿额(罚金或者监禁或者死刑),L是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财产或者人身损失),P是犯罪人被查获和被惩罚的几率。 如果P=1,那么L和D相等。如果L=10000 而P=0.1(也就是罪犯逃脱惩罚的几率为90%),那么合适的刑事惩罚应该是100000。这个公式理论上同时适用于侵权赔偿和刑事惩罚,不同的是,侵权赔偿强调的是赔偿与损害之间的对称(这里不考虑惩罚性赔偿的因素),因为侵权赔偿的原则是“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而刑事制裁应该在赔偿数上加上适当的数额,以此发挥刑事处罚的威慑力。
如果
刑法的经济分析仅仅局限于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比较,那么这种经济分析并不能够超越功利主义“苦与乐”的计算。为了使
刑法的经济分析超越简单的功利主义的“功用”或者“效用”,波斯纳引入了经济学的名词术语和相应的方法,也就是,除了使用“效用”(utility)概念之外,他还应用了“价值”(value)与“效率”(efficiency)的概念。为此,在方法论上,波斯纳提出了“人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经济学前提,以及三个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其一,价格与需求的反比关系。如果犯罪的成本低,那么犯罪的数量就会上升。提高刑事惩罚的严厉性和增加犯罪的成本,就会提高犯罪的价格,从而降低犯罪的发生率,使罪犯从事其他的替代活动。其二,机会成本与边际成本。机会成本指罪犯将资源用于一种犯罪行为,因而放弃从事其他行为所得的收益。机会成本越大,价格越低。当价格高于机会成本的时候,更多的资源会投放到该产品的生产之中。边际成本则是指单位产量的变化所引起的总成本的变化。第三,自愿交换或者说市场交换有助于资源最有价值的使用。当资源被最有价值使用的时候,他们所产生的效率就最高。合同关系是一种典型的自愿交换,犯罪行为则是一种非自愿的交换,或者称之为强制的交换,或者说是一种规避市场的行为。犯罪行为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减损,
刑法的目的则正是要遏制这种市场的规避行为。以这样的方式来看待犯罪与刑罚,波斯纳的犯罪概念就转化成这样的经济学定义:当罪犯行为的预期效用大于任何一种合法的替代行为的预期效用的时候,罪犯就选择从事犯罪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