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于西方的“法治”理想追求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确定性,对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人们的行动对其的“趋向”性(韦伯,1998:4),法律本质与形式的一致性或相称性是其题中之意。本文对法律象征意义的揭示却表明,在现今中国人的主体意识中,法律是可以依据情境和表述的立场等的不同而随时变化的存在,这意味着,在行动者的行动取向与法律的权利义务规范之间明显缺乏一种趋向性,而这或许正是现今中国立法与法律实施脱节的症结之处。耐人寻味的是,这种法律形式与本质的不相称性在中国民间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同样具有实质作用:村委会、乡镇政府无法应付的纠纷解决难题,借助法律的象征意义却能迎刃而解。当我们将西方的法律理论“悬置”,摒弃缺乏现实根基的西方式的法治图景,从而觉察到法律在中国可以只具有象征意义时,本文的发现似乎证明了现代法律在中国民间社会中尽管微弱但正在发展着的影响力。
【注释】 典型的如法人类学家霍贝尔对原始社会的法律的研究,参见E.A.Hoebel,The Law of Primitive Man,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 参见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王宇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千叶正士在其中提出了“多元法律的三重二分法”,将法律划分为官方法与非官方法、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固有法和移植法,认为这些方面在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同一性原理的统摄下进行互动和运作(183页~193页)。他还提出了“竞争性规范”的概念,用来指社会上那些对官方法产生消极影响的规范,认为这些规范通过其固有的价值和规范性为个人提供了偏离官方法的行为驱动力(134页),等等。 参见国家法与民间法(范愉,2000;谢晖、陈金钊,2002~2006)、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郭星华、王平,2003)、正式法与非正式法(季卫东,2005)、将法律移植困境归咎于法律文化的冲突(千叶正士,1997)等研究。 * 本案例来源于2005年2~3月和2006年7~8月,调查组两次进驻C市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纠纷解决实地调查,主要采取非参与式观察法和访谈法收集相关研究资料。由于从实地调查情况看,赡养纠纷在C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其乡镇法律援助服务所开展的工作中,出现频率最高,涉及面最广,具有研究的典型性,本文选取了其中的一起赡养纠纷解决事件进行研究分析。 自然态度是指人类意识的自发态度,其取向是外部世界并且确认这一世界的存在,即认为世界和世界中的对象是作为某种客观的、自在存在的与意识无关的存在着的东西而有效的,人们以此来区别于对象世界对人的意识而言的被给予存在(梅欧,2002:64~65;胡塞尔,2002:导言)。 希腊词,意思是判断的悬搁、节制,“加括号”(胡塞尔,1986:33)。 下文楷体字部分如无特殊说明皆来源于实地访谈记录及研究者的田野观察日记。 这种政治文化“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是政治对全社会的广泛侵入和覆盖,以至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泛政治主义传统,亦即通常所谓的‘全能主义政治’。这是指一种政治系统的权力可以不受限制地侵入和 控制社会每一层面和每一阶级的政治制度”(许纪霖等编,1995:11)。 相关内容参见许纪霖等主编,《中国现代化史》,第1卷,三联书店,1995;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6页~61页;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等等。 1994年初,以国家司法部公开提出建立中国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为标志,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始了试点工作,并从1996年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我们1950年代开始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制,是一种政治的全面渗透来摧毁了传统的社会结构”(梁治平编,2006:181)。 按纠纷调解座谈会记录,涉及到真实人名、地名的都替换为了英文字母,下同。 关于面子的观念,可参见Hu, The Chinese Concepts of “Face”,46 Am.Anthropologist 45,1944.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增补本),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1550页。 Oxford Literary Terms,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218页。 胡塞尔区分了“1、行为的‘纯粹直观内涵’,它与在行为中与客体的‘显现着的’规定性之总和相符合”;“2、行为的“符号内涵”,它与其他的、虽然一同被意指,但本身未被显现的规定性相符合”(胡塞尔,1999:边码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