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的“在场”与“不在场”——对一起赡养纠纷调解事件的法社会学分析

  老E看向G所长:我今年已年满68岁,人身体又不好,长期生病,现在又做不得田土。我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被招到XX去做上门女婿,每年春节回来一趟。他每年给我200元的零花钱。二儿子小E在分家前就说话了的,做我的田土,每年称600斤谷子不给零花钱。医药费由两个儿子平均承担。
  去年春节,二儿子小E叫我到他那里团年。吃饭时他约了几个朋友在一起喝酒。喝着喝着,他们就吵起来了。因为他的一个朋友张三欠了别人的钱,别人找上门来了。张三说要修理那人。我就说了一句,欠别人的钱应该还。没想到小E就说我管你屁了,你操个陲子的心。我也一下子冒火了(说),别人的事你操啥子心。小E就说我伤害了他们之间的朋友之情,就乱骂我。我一气之下就用棍子敲了他一下,打在小E的大手臂上。于是过后我们就走了。从此以后,每半年应称的谷子他一颗都不给。我今年又治病用去了120元钱,叫他拿他也不拿。我找村里干部解决,虽然他们去过多次,但是小E都要我向他道歉方才给。哪有老汉给儿子道歉的,没道理!
  小E:事情基本上是这样。以前我们两父子关系还是可以,我也没差他一颗粮食。逢年过节、生日我都给他到场。春节那次,老汉太过分了。他管啥子闲事,而且还打我,当着那么多人的面,我的面子给哪儿搁?我要他给我说对不起。
  这起赡养纠纷的起因是父子间起了口角之争,老父亲一气之下当众用棍子打了儿子,虽然没有造成什么损伤,但儿子认为父亲不该干涉自己的事情,而且当着朋友的面打了自己,更是伤了自己的“面子”,所以父亲应该道歉,否则他就不再维持良好的“父子关系”,他是从传统的人情关系而不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这起纠纷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而在老E看来,作父亲的给儿子道歉“没道理”,他是来这里讲“理”的,而不是来讲“法”的。从老E对纠纷情况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他对国家法律是很陌生的,他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找儿子讨要粮食、医疗费、生活费是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儿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则是对自己利益的侵害。他的依据是“儿子分家前就说话了的”,是纯粹从道德角度出发,认为儿子说了要给钱粮的话就应该兑现。
  老E的态度立场代表了中国传统的文化意识。在乡土中国,亲子间讲究负责和服从(费孝通,1985:40),即使是官方的行为规则也强调长辈对晚辈的优势地位和权威(陆思礼,2001:128)。“父”字,据《说文》乃是:“矩也,家长率教者,从而举仗”,字的本身即含有统治和权力的意义,“在一个只包括父母和子女两个世代的家庭,父亲是家长,……他对家中男系后裔的权力是最高的,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子孙即使是成年以后也不能获得自主性”,《颜氏家训》中说,典型的孝子受父母的扑责不但不当逃避,并且应当受之若怡(瞿同祖,1981:6)。老E正是秉持了这样的传统观念,觉得自己只是轻微地动手教训了下儿子,儿子就要作父亲的给他道歉,是没有道理的。
  而从小E的态度立场,我们能感受到乡土中国的变迁不仅仅体现在乡村人员构成结构、人们主要谋生手段等的变化上,并且已经影响到了年轻一辈的价值观念。“面子”大致是指一个人“正直和尊严方面的名誉”[12],如上所述,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父权几乎是绝对的和永久性的,父亲干涉儿子的事情十分正常,而儿子被父亲当众用棍子敲了一下,根本不存在伤及颜面的问题。只有从“组织化的中国”(Schurmann,1966:496)导致传统家族权力衰落,从追求个人权利和平等的角度讲,小E坚持要父亲向自己道歉才是可以理解的。
  总之,虽然纠纷当事人老E和小E知道G所长是法律权威,也意识到了G所长是有权力和可以解决问题的,但法律的权利义务规定并不在他们的“视域”内。在他们看来,G所长扮演的只是一个评理的角色,他们心中依据的“理”是道德人情,而不是法律。可见,一方面他们意识到了法律职业者相对于村委会委员、乡镇干部所具有的更高的权威的存在,另一方面,他们对权威形式背后的内涵缺乏基本具体的认识,法律的形式与实质尚没有相称的可能。
  D:他们两爷子之间的事情我去调解过两次,但都是不欢而散。两个人都要强,都不肯输“面子”,我也没办法。
  B:我住他们村。我也去过。两个人脾气都很犟。我也劝过多次。没办法。
  1978年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变革削弱了乡村干部的权威和其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傅华伶,2006:142)。如果说在90年代中期以前,乡村经济发展比较好,村委会自治尚能平稳运行,现在则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乡镇企业衰落,村民纷纷离家外出打工,导致村委会的权威不可避免地衰落了。民间调解中的第三方往往需要地位、权威较高的组织或个人担当,村委D和乡镇干部B的“没办法”在历史性视域中是容易理解的。与M主任主动借助法律权威来解决纠纷不同,作为半官方半民间性质的存在,村委D和乡镇干部B尽管知道法律权威“在场”,甚至其语气态度反映出他们意识到了这种权威要高于自身的权威,却没有意向将法律意义赋予这一赡养纠纷事件,即从纠纷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或应享有的合法权利角度考虑纠纷解决途径,而是把纠纷的症结归结到当事人的性格上——“两个人都要强”、“不肯输‘面子’”、“脾气都很犟”,将其视为一起道德情感事件,不可避免地倾向于以道德教化为原则的、传统的民间调解方式。可见在他们的意识里,法律的形式和实质尚没有完成统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