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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在场”与“不在场”——对一起赡养纠纷调解事件的法社会学分析

  深入地看,以上三种研究立场并不是截然可分的,至少,它们在最根本的问题上有着惊人的一致,即:都将法律作为外在于行动者意识的客观实在物来研究;无论是在“文化”、“制度”,还是在“关系”中,出于客观主义理论建构的需要和受制于研究方法的匮乏,法律实践中行动者的主体意识往往处于被化约或被遮蔽的状态。换言之,由于没有摆脱传统的“主—客”二元对立思维,在前人的研究中,行动者的主体意识被抽象概括化了,“行动者意识当中的法律”根本没能成为一个研究问题。怀海特曾慨叹,“整个现代哲学都纠缠于如何以主词和谓词、实体和质量、殊相和共相来描述世界。其结果却总是违背我们在行动、希望、同情中所表达的,以及我们虽鲜能用文字分析却确实享有的直接经验”(怀海特,2006:50)
  迄今为止很少有学者深入到行动者的主体意识中去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德国现象学家胡塞尔(Edmund Husserl,1859~1938)是第一个明确地将主体意识作为核心研究问题的学者,他奠定了现象学方法,研究了意向性(Intentionalit?t/Intentionality)结构和意识构造过程,以他两卷本《逻辑研究》(1900~1901)的相继发表为标志登上历史舞台的现象学派,更是以对意识过程的关注为传统(瑞泽尔,2004:424)。这种认识论的现象学在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1889~1976)那里实现了“本体论的转向”(朱耀平,2003),随后又在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1900~2002)的批判继承下,成就了现象学的解释学。本文尝试从现象学方法论视角出发,在纠纷解决的实证调查基础上,着眼于国家法律的实施,将“行动者主体意识当中的法律”作为研究问题,探究行动者主体意识当中的法律本相。
  
  二、事件分析*:纠纷调解过程中法律的“在场”与“不在场”
  从现象学方法论视角开展研究,要求研究者克服自然态度(Natural attitude)[4]或者自然主义(Naturalism)的态度,悬置(Epoché[5]/Suspension of judgement)一切包括形而上学在内的理论成果,只接受直观给予其意识的东西,并在不否认自身意识权能性的前提下,“如实地追复描画”(胡塞尔,1999:页边码89)以把握相关研究现象及其本质。诉诸司法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的途径(布莱克,2002:85),以下我们“追复描画”民间社会里一个具体的赡养纠纷调解过程,探寻作为“存在者的存在”的法律,如何在行动者的意向性建构中显现出来[6]:
  2006年7、8月间,正是C市“农忙”的时节,按照C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工作人员的经验之谈:“平日里不好说,但现在这段时间,外出打工的还是多数是要回来‘打谷子’的。人多了,难免磕磕碰碰。一年里除了过完年那会儿,就属现在这段时间矛盾纠纷最多了。”果然,笔者第三天上午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到了A镇法律援助服务所(以下简称服务所)有个赡养纠纷的案子要开调解座谈会的消息。A镇离市区约有二十分钟的车程,车开进郊区后,不时能瞧见水泥道旁有摊开来晾晒的谷子。A镇镇政府所在的大街约有两百多米长,是镇上唯一的繁华地界。街两边有固定的商铺,以小食铺为多,其次是杂货铺和茶馆。笔者当天来到A镇的时候正逢“赶场”,大街上有不少农户——多是中年妇女和老人,也有半大的小孩——挑着自家种的蔬菜瓜果在贩卖,场面比较热闹。不过,笔者第二次去的时候没碰上“赶场天”,街上的人就少了很多。这个普通的西部乡镇,除了土地,没有丰富的自然资源,除了一两个创办于80年代中期的私人小糖厂、小砖厂——曾经辉煌一时,这几年已是惨淡经营——找不到一家像样的工商企业。由于当地交通尚且便利,村里青壮年外出去县城里、省会、外地打工是极为普遍的事情,甚至有些人家将土地转给了别人去耕种,举家外出务工。即使实地调查时正处“农忙”,笔者也发现有个别村民家中门户紧闭,不见有人回来的迹象。
  我们看到,A镇是中国西部地区一个普通的县城近郊乡镇,由于近几年乡镇企业难以为继,乡村经济日益凋敝,这里的青壮年大都依靠便捷的交通条件外出打工,种地已经不是这个基层地方人们的主要谋生手段。尽管从离家外出打工的人到了农忙会回来“打谷子”,“赶集日”的存在,我们仍能感受到传统的生活方式并未完全消失,但A镇的“乡土本色”正在衰退中是一个显见的事实,“乡土中国”已然发生了变迁。
  服务所当街而设,和镇政府离得不远,隔着一条街相望。办公场所是一进一出约七八十平米的两间房,一个用于接待,一个是所长的办公室。办公设施主要就是桌、椅、电话和少量办公用品。所里的工作人员有三人:G所长,四十多岁,男性,正式编制,“有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法律工作者W,男性,三十来岁;另外一位是刚毕业来的女中专生,属于“编外人员”,尚未考取相关资格证,负责接待、记录等内勤工作。服务所的前身是C市司法局下派的司法所,2004年初才成立的法律援助服务所,现在门上挂的也是“A镇法律援助服务所”和“A镇司法所”两块牌子。原先的司法所主要负责乡村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所长G对成立法律援助服务所前后变化的看法是:
  “区别不大,都是为人民服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维持社会稳定。困难群众找到我们,看看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符合就按援助案子(程序)办,该帮助调解的调解,该(帮助)起诉的起诉。当然,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是要完成的,每个月得完成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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