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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金融安全关键在于以法治促进金融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如东北高速3亿元资金蒸发案、广东南海贷款诈骗案(超过百亿元的集中贷款、10多亿元的损失)等说明我国金融企业内控机制的缺乏;而山西平遥2005年12月27日新设两家(名为日升隆和晋源泰)“只贷不存”的民间融资公司竟出现由人民银行出思路、当地金融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管理、银监会(法定合格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人士在一旁点评的奇怪现象,此说明我国目前各金融监管、调控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的体制机制委实存在极大问题;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过去长期作为国家重大机密之一,从不让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知晓,所以在中国,市场约束(或曰市场纪律)也就无从谈起。可市场约束对金融业的稳健经营的作用是人所共知、不言自明的,而约束的前提是需要知情。 
  如日本始自1996年11月后来被国际社会称为“日本式大爆炸”的金融改革,是根据日本政府于1997年6月制定的一项改革计划来进行的。该计划列出了特别的改革事项与具体实施这些改革举措的日程表。在这些预定改革事项中,对那些不需要对现行法律修订的措施于1997年就先一步付诸了实施。而那些以修订现行法律的相关条款作为改革前提条件和制度准备的措施,则几乎都是在1998年12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法案»的正式出台才相继作出部署的。总的说来,这次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大多数新举措,都伴随着对金融法律的修订。作为一系列改革措施的第一步和实质性改革的准备工作,日本于1998年4月重新修订了其外汇管理法,对跨境的商业活动和贸易行为实施了完全的自由化。在此之后,包括银行法、证券交易法以及保险法在内的一揽子多达30多部的法律修正案又相继于1998年12月出台,共同组成前称的«金融体制改革法案»。这些修订后的金融法律的实施,目的集中体现为将金融体制改革有序地贯彻落实到实际的经济运行和金融运作当中去。而2005年10月14日日本参议院通过的《邮政改革法案》,更是以法案的形式对日本邮政民营化的内容和程序作了长达12年的改革规划。其基本要点包括:日本邮政公社将在2007年10月解散;成立控股公司,将业务切割成窗口公司、邮政事业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和邮政保险公司四个事业体;2017年9月底以前,全面废除政府对存款和保险事业的介入。美国的金融混业经营也是以1999年11月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发端的。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尤其是计算机的使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金融竞争扩展到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混业化、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加速化日益明显,国际金融及其监管总体上出现了以下四大趋势:一是放宽金融管制(包括放宽利率管制、设立分支机构限制、金融业务范围限制等),以鼓励竞争、增强市场活力;二是提高央行地位和独立性,以加强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三是健全金融监管体制,以确保金融稳健;四是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越来越重要。美国上世纪80年代取消利率限制规定、1994年准许银行跨州竞业和设立分支机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行反映了这种趋势;英国1986年的“金融大爆炸”、1997年统一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的成立、《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的实施反映了这种趋势;日本1981年新《银行法》颁布、1996年以降的“日本版金融大爆炸”、2005年的邮政民营化改革同样反映了这种趋势;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旧资本协议从“一大铁律”到“三大支柱”的承续变化,仍然说明着这种趋势 —— 更多的市场性(金融自由)、更独立的货币政策、更权威有效的金融监管、更紧密的国际监管合作已是不可抗拒的金融历史潮流。如果我们仔细审视这些潮流,就不难发现:更多的市场性意味着更多的经营自主、更多的金融创新、更加充分的金融竞争、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更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更独立的货币政策意味着稳定确实的货币环境;更权威有效的金融监管,意味着监管的公平、市场的有序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障;更紧密的国际监管合作,则意味着国际间制度、体制、机制的借鉴与融合。这几方面的潮流,就实质而言,无非是市场化改革取向和监管体制机制的完善两大方面,其目的则在于从不同的层面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金融稳健,提高金融市场的活力,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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