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间接融资中,金融风险不是像直接融资那样直接由市场消化,而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单独承担,银行业潜伏着巨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因为银行吸收的存款负债的本息是必然要支付的,而发放的贷款资产却可能收不回来。在直间接融资严重失衡的金融体系中,由于直接融资市场的不发达,银行负债资金巨大而使用渠道单一、盈利过度依赖贷款,直接融资市场吸收、分散、化解金融风险的功能未能有效的发挥,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巨大。
(3)间接金融表面上有利于存款投资人(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息),但从实质上看,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相比,却是明白无误地减少了存款人的利益。因为企业赚取的利润在直接融资中是直接归属于企业股东或者由股东与债权人分享,而在间接融资中,企业利润却要增加一个分享者——银行中介。而在我国借款企业、银行又都多属于国有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又掌握着利率的管理和调控权,而其对政府又高度从属,政府的天性又主要是发展经济、增加就业的情况下,就必然会在保国有企业、保银行利益的驱使下,降低利率和信贷条件,最终牺牲存款人的利益。
因此,间接金融欠缺市场约束,不利于金融风险的分散,不利于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不利于从真正的高度保护存款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自动有效地抑制经济过热现象的发生。
2.金融企业产权的高度国家垄断,金融企业行为的多政府干预,难于形成明晰的产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真正独立自主的现代企业经营机制,金融资源政策性配置成分高,其逻辑结果必然是金融资产质量不高,金融资源错配,金融运营效益低下。
我国的金融企业,不管是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金融企业,也不管是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还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要么是单一的国有产权,要么形式上看是多元产权(股份制),但由于各股东往往是各级政府、或政府的不同部门(尤其是财政部门)、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不同国有企业,所以实质上仍然是单一国有制。虽然近几年来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的改革,我们已经逐步在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但金融业对于对国民经济有很大贡献的内资民营企业依然高度封闭(民生银行例外),所以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企业产权依然存在很高的国家垄断现象。其结果是产权主体缺位、法人治理结构虚拟(或根本就不存在)、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如政府部门实行“一长制”,有效的经营激励、监督制约机制缺乏,加上出资者政府、政府部门又往往从社会管理需要的角度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进行直接干预,使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经营政策化、行政化,大量的教育类贷款、扶贫类贷款、农业类贷款、绿化荒山贷款、地方开发贷款在政府干预或主导下随意发放,这些贷款的归还缺乏合格的担保机制,已经成为或势必成为坏账,其逻辑结果必然是金融资产质量不高,金融资源错误配置,金融运营效益低下[7]
3金融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和机制的薄弱,金融行业自律机制的乏力,金融监管与调控的技术和水平的不高,金融市场约束机制的缺乏,使得金融风险难于防范和化解,巨额关联(或集中性)贷款、卷款潜逃事件、洗钱犯罪等各种金融问题层出不穷,说明现有的金融体制机制已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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