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险。金融风险,即金融的不确定性危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8年7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俗称《巴塞尔旧资本协议》)中主要是指信用风险,在1997年9月公布的《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则列举出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8大类风险,而在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则依据最低资本要求的计量方法的不同分为信用风险(包括资产证券化风险)、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和交易账户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等三大类。但这些风险,无论怎样划分,总体上可以归属于由市场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市场性风险)和由国家政局、管理制度和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体制性、机制性、管理性风险)。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的关键时期,我国金融业则正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一方面,金融混业(如金融控股公司、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股权分置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利率市场化、外汇汇率机制改革、民间融资公司设立、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或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带来的市场性风险日益加大,而另一方面,我国传统上金融的高度国家垄断、行政管制和干预、金融法治的欠缺等造成的金融体系结构脆弱、金融资产质量普遍不高、金融资源错配、金融效率低下等体制、机制性风险依然存在,因而使得我国的金融风险带有新兴与转轨阶段的综合性风险的特征。链索原理告诉我们,“一条链索的力量取决于它最弱的一环的力量”,[3]理论也深刻地表明:木桶的盛水量取决于它最短的木板的长度。同理我国金融业的安全、金融业的稳健状况也必然取决于它最薄弱的环节和最短的金融“短板”。但在前述两大类风险中,笔者的观察认为,目前中国两方面的风险虽然都存在,但相比之下,制度、体制、机制的不完善所导致的风险比新生的市场性风险更加值得我们关注,是我们更加需要迫切解决的金融薄弱环节和金融“短板”[4]是因为,由金融业的高度行政管制和国有垄断所带来的体制机制缺陷,使得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恶劣、金融体系极其脆弱,不堪金融风险一击[5]实表现在于:
1.由于历史沿革、管理和政策偏向等原因,我国直接、间接融资比重严重失衡,融资过度依赖于间接金融,融资体系结构很不合理。其结果是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尤其是国有大银行,这些累积的风险若不加以化解,最终必将成为财政风险,成为全体纳税人(人民)的负担,因而必然也就会是国家风险、全面性的风险[6]
更进一步分析,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比重严重失衡,直观的结果是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累积,而背后的体制机制弊病表现在:
(1)间接融资缺乏市场约束力,导致资金使用效益的低下和金融资源的巨大浪费,投资过热现象时有发生。由于银行中介的介入,投资者(存款人)与融资者(借款人)的直接联系被切断,相应的权利义务约束也就不存在,而在直接融资中投资者(股东或债权人)对融资者却是有相当大的约束力的;再加上我国对银行破产采取高度保护的态度,一般甚至根本就不予以破产或关闭,存款人存款等对银行中介也就缺乏选择的动机、约束的动力。如此一来,存款人对借款企业、对银行的约束力就几乎不存在,而在缺乏市场约束(也即权利人监督)的情况下,银行、借款企业对资金的运用必然是低效率的,甚至是浪费的,投资过热现象必然随之而发生,而间接融资很难像直接融资那样,依市场规律自动有效地对资金浪费、对投资过热现象加以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