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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金融安全关键在于以法治促进金融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而在有关金融调控与监管、法律责任追究和司法审判实践中,我国的金融监管与调控部门,习惯于行政命令,不善用经济办法进行调控,用服务的方式进行监管。在监管、调控实践中,常常因对象单位(金融机构)或其经营管理者的行政级别、行政职别、任职资历等的影响,使得一些正常的、依法应当进行的监管、调控行为,责任追究行为无法或不能正规(常)进行,金融案件的审判也常遭多方面的干预,监管调控的权威性、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司法审判的独立性遭遇着莫大的行政、“人治”因素的挑战。这也是导致我国金融业的无序与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6.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下的金融企业(如四大行和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备乃至于一般从业人员的选聘上,虽然从形式上看各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相应的任职资格的审查,董事会要进行审议通过,但在实质的考察和任免决定上却都存在着极强的政府管理因素、行政关系因素,没有或者较少引进竞争性、市场化的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机制。
  金融业是现今社会人所向往的高收入行业,更是专业性、技术性、知识性要求都非常高的行业。目前我国金融实践中,不仅全国性的大金融机构、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及其组织部门考察、任命,而且一般的金融从业人员,也多为政府部门人员的亲朋故旧,这样配备下的金融从业人员政治素质高、行政级别高、社会关系硬,但较为普遍地存在业务技能不够高的弊病,极大地阻碍了知识性、技术性、专业性、现代化程度要求都很高的金融企业开拓新业务、开辟新产品,改进技术和管理,进行金融创新,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性化的金融服务。同时,也给金融监管机构埋下了致命的难以规范监管和依法追究责任的难题。
  二、确保金融安全的关键在于深化市场化取向的金融改革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而其根本保障则在于金融法治建设的完善
  前述关于金融安全问题的讨论表明,金融业是时刻面临多种多样风险威胁的行业,或者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经营和管理风险的行业。金融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必须面对而不能彻底消灭的,我们所能和所应该做的就是要以制度、体制、机制和技术手段的建设,强化和完善金融领域的薄弱环节和链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系统性、全面性金融风险的发生。而前述关于我国金融薄弱环节的分析,无论是直间接融资比重严重失衡引发的金融不良资产问题,还是金融产权单一与法人治理缺失引发的金融效益低下问题,抑或金融市场分割造成的市场竞争不足问题,以及金融内控、监管体制机制不顺乃至于人员任用方面的问题,归根到底,都深刻说明我国的金融业既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等金融体系内的问题,同时更存在行政管制过多、过滥,监管调控权威不够、体制机制不顺、监管水平不高等外部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并且行政干预过多过滥、监管水平不高等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正是导致市场发育不足的极为重要的根源。因此,在全面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大力推进市场化取向的金融改革,继续巩固和深化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资产证券化试点、混业经营等方面的成果,同时更要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克服不当行政干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调控的体制机制,进而把金融办成真正的金融(经济)而不是行政。这是我国今后在金融全面对外开放的复杂环境下能否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同时也符合国际金融及其监管的发展潮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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