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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市场自由与宏观调控——市场与国家互动结构中现代法之理性变迁

  于是,当“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国家也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32]的时候,作为“法对经济关系调整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的结果”的经济法,它就在一种法律内在理性变迁的冲动中破土而出了。
  
【注释】 尽管人们对此“标签”并不一致认同——比如《欧洲思想的保守主义传统》就将哈耶克称为保守主义者并收录其中——但哈耶克自己非常反对把自己称为保守主义者,并为此专门写了一篇《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进行辩解,自称为“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或许,这也是人们在区分观念世界中纷纭复杂的思潮时必然遭致的尴尬——毕竟,浩瀚繁复的思想观念几乎不可能在这种近似简化的划分中得到恰如其分的定位。参见,张辰龙:“在自由与民主之间保持张力”,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公共论丛》第四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17页以下。 
   
   这一悖论(paradox)在哈耶克的思想中得以体现: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哈耶克强调一种“原始意义的自由”,即“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实施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的状态(别于霍布斯之自然状态),而后他认识到自由的不能自足,就在《自由秩序原理》中试图探讨人类社会是如何发展出一套制度来保卫如此美好却又脆弱的自由,在这里,哈耶克之“原始”自由就过渡至存在政府的自由。但是,政府作为一种垄断组织,它剥夺了任何个人使用暴力对他人实行控制的权力,从而就使这种“自由”蕴涵了其自身无法摆脱的悖论——它需要一种保卫自由的制度安排,但这种制度安排同时又有可能侵害自由。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1-292页。 
   
   在德国,此谓宏观经济环境被定义为“经济稳定平衡”。根据德国宪法第109条,“整体经济平衡”是联邦和各州在财政管理中必须予以首位考虑的因素,其1967年《经济稳定发展法》第1条将其分解为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对外经济平衡和经济持续适当增长。“整体经济平衡”作为一个关系到由国民经济生产能力决定的经济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关系的概念,它的提出是以凯恩斯主义为理论出发点的。对经济平衡的干扰,是由经济总需求的波动而引起,而这种波动会对生产能力的充分发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需求不足会使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进而就会在就业方面产生短期工作和失业现象;而需求过于旺盛就会使价格水平上升;有时则会同时出现两种效应并存的现象(滞胀)。参见维·豪依恩(Werner.Heun):“论国家对整体经济平衡的保障责任”,艄公译,载南京大学中德经济法研究所编:《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3),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 
   
   但是,Hayek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公共物品是一系列只有政府才能加以提供的东西,而应当被理解为人们在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又其它更好的方法的情况下要求政府予以满足的一系列需求。参见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6 ) 
   
   盛洪:“怎样用自由来保卫自由”,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读书》1999年第7期,第100页。 
   
   张曙光:“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公共论丛》第一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3页。 
   
   樊纲:《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页。 
   
  比如当事人的谈判、协议、争执或者通过“民间势力”(家族力量、黑社会)的强权“逻辑”来解决。 
   
   萨缪尔森(P.A.Samuelson)、诺德豪斯(W.D.Nordhaus):《经济学》(第12版)上册,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78-79页。而在Helm看来,政府的宏观经济作用就是通过宏观调控来协调市场失灵,参见 Helm, The Economic Borders of the stat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P.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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