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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市场自由与宏观调控——市场与国家互动结构中现代法之理性变迁

  另外,广义上的交易成本还包括界定产权的成本,因为所谓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产权”的交换,而“界定产权”本身就需要花费成本,交易双方也不可能对其熟视无睹。但是,产权作为一个社会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划定的社会关系,所以就需要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加以界定和保护,而这由市场来自由实现是无效率的。
   ③外部效应(external effects)
  市场均衡理论揭示,在市场机制下,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会发生相互影响或相互冲突,这种影响可能通过市场供求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发生,也可能不通过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发生,后者相互影响的效果,就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缺陷,经济学上称为“外部效应”。[13]
  由此可见,外部效应是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相互作用的结果。外部效应的影响或作用并不是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反映出来的,它妨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有时则完全排斥市场,或者歪曲市场价格。这种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使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即使在完全竞争(perfect competition)条件下也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比如,一条河的上游有一纺织厂,下游有一渔场,则纺织厂的污染排放必然会影响渔场的生产量,纺织厂在实现生产最优化时却增加了渔场的生产成本。所以,市场的外部效应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产生差异,导致了社会收益的损失。经济学证明,当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没有直接的外部效应时,市场是有效率的,但当出现外部效应的时候,政府或其他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14]
  (二)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之间的对话基础:法治(rule of law)
  人们很早就开始相信,充分自由的市场机制是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的基石,而国家与政府只能(或最好)是无为的,对此,不管是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鼻祖亚当•斯密(Adom.Smith),还是其后继者边沁(Jeremy.Bentham)、马歇尔(H.Michel),以及所谓的“伯克意义上的保守主义者”[15]都深信不疑。但20世纪30年代的一场经济大危机改变了这一切,经济自由主义让位于凯恩斯主义,资本主义经济又被纳入了政府“全面干预”的轨道。然而战后1973年的危机又使凯恩斯主义陷入了困境,新自由主义思潮对其进行反思后实现了全面回归,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拉费等纷纷提出了不同的学说。
  但是,人们经济思想的变迁并不是简单的循环往复,它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所以,一种思潮的兴起并不会完全否定以前存在的思想,何况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为实现经济效益的最优化。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新自由主义对国家作用的态度可能发生的转变,弗里德曼就认为:“自由市场的存在当然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16]哈耶克也认为“一个功效显著的市场经济,乃是以国家采取某些行动为前提的;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有助益;而且市场经济还能容忍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们是那类符合有效市场的行动。”[17]这种转变在于人们认识到,市场并非万能,其调节作用只在于根据市场的需求来引导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使生产者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且,市场机制本身并非完全和谐,市场调节的周期性波动,常常会使经济运行偏离市场之理想状况。所以,为纠正、弥补市场运行机制的局限与缺陷,国家的适当干预是尤其必要的。
  然而,仅仅主张国家与政府的介入并不够,因为,国家作为一种强制机构,它拥有个人不能比拟的国家权力,而这种权力不仅有着巨大的弹性,还有着巨大的惯性,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具有自行进行的特征,它就象是魔鬼与天使共存,既可能保护经济自由,又可能最大最危险地侵害个人权利。这就需要将魔鬼与天使界分开来。
  “在讨论市场和国家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时,人们通常由划定二者的边界开始,事实上,它们几乎总是被一种内在紧张的状态中加以界定。”[18]而且,在人们的观念中,市场是生产和交换的自由场所,国家则被视为垄断了强制性权力的公共权威。“市场的自主性确立了公共权威的自然界限。”但是这种界限又应当如何来维护?现成的答案当然是国家的法律,所以说,法治也只有法治才能成为市场自由和国家干预对话与交流的基础。
  哈耶克的后期思想突兀了人们对此的不懈努力,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就力图纠正人们对亚当•斯密反对政府干预和“绝对”市场自由的误解,认为“古典学派主张经济事务的自由,所依据的乃是这样一个基本的假定,即与所有其它领域中的政策一样,经济领域中的政策也应当由法治支配。”“经济活动的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古典学派……所主张的并不是政府永远不得考虑或不得关注经济问题。”[19]实际上也确实如此,亚当•斯密在提出“看不见之手”的同时就在《国富论》中用大量的篇幅来论述政府与税收,并承认“建设与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是政府的重要职能。[20]所以,经济自由主义并不是不要政府,“有某些政府活动比没有这些活动更能使竞争有效率。”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布坎南(James.M.Buchanan)也认为:“在任何交易或交换中,个人参加者有一种作伪、欺诈、骗取和违约的自私自利的动机。法律、习惯、传统、道德教训——这些都是设计出来和/或演化形成以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1]他在此认识前提下,致力于研究集体行为并创立了公共选择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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