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法:现代法律从形式理性(formal rationality)向实质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的变迁
至此,我们似乎可以以社会经济发展的进化要求来理解经济法的社会利益取向了,然而,以上所有的分析却并没有解释作为一种具有发展自主性的法律现象,经济法是如何在法律变迁过程中凸现自身的——因为,法律的演化不仅取决于各种社会力量、组织结构等概念潜能之间能动的相互影响,而且还具有自身逻辑,学者们称之为“法律结构的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 of legal structures)”,即要求法律结构对自身进行再阐释。予此,我们就还需要诠释经济法在法律自主变迁中的必然。
自马克斯•韦伯(Max.weber)用“逻辑性形式理性(Logically formal rationality)”[27]描述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以来,在人们的观念里,法律就以其自以为合理的制度形式存在着,而其本身却并不成为目的。[28]这时候作为私法的民法很恰当地表现了法的形式理性:法律作为一个保护个人权利的自主体系,它把自己的作用限制在界定行为的抽象性领域,以保证对私人利益的自主追求,所以,它在规则框架中,并不关心当事人在大量可供选择的关系中决定究竟选择哪种关系,而是完全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并严格排斥国家权力的介入,将实质价值判断交于私人行动者来决定,其中,民法所坚持的契约自由、绝对所有权以及过失责任原则最大限度地标示了它的这种价值偏好。显然,这种形式理性法律确立的自主活动领域,为私人行动者的行动设定了边界,有助于自然资源的流动和合理配置,结果自然就成为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而反过来,经济发展的这种要求也促使了私法的勃兴。但是,在卢曼(Niklas.Luhmann)看来,这种法律秩序由于缺乏一种能胜任于专门的社会子系统之间在相互联系中而产生的进行计划并制定社会政策的要求的概念装置,从而潜伏着因其无力考虑实质正义诸多问题而遭至颠覆的危险。
资本主义的发展证实了卢曼的担忧是有先见的,随着垄断的形成以及福利国家的出现,人们开始质疑法律形式理性的完备,并转而强调作为一种有目的的、目标导向的干预工具的实质理性法律制度,于是法呈现出一种偏离形式的“再实质化(rematerialization)”趋势,人们称之为“形式理性的危机”。在哈贝马斯(Jurgen.Habermas)关于组织化资本主义的合法性理论中,通过分析国家干预在解决那些原本是经济上的危机的作用以及国家在资本主义中的角色变化,认定形式法律理性危机的出现与一种外在现象——现代国家干预主义的出现紧密相关。而在诺内特(P.Nonet)和塞尔兹尼克(P.Selznick)的法律进化理论中,“自主型法”作为市场经济、形式化的私法体系,在国家不断矫正市场匮乏、执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情况下受到破坏,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回应型法”(responsive law)随之演化生成。予此,形式法的“实质理性化”实质就是法律领域内发展出来的必然结果,它主要表现在特殊主义、结果导向、工具主义的社会政策路径以及从前自主的社会进程正日益变得法律化。[29]
正是由于实质理性的法律制度是随着日益增强的国家规制而涌现出来,所以它通常与市场机制中的国家干预紧密相联。比如,当经济实体在市场上形成垄断时,必然要求政府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这种要求在制度上的结果就是
反垄断法,它直接体现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目的、手段及后果。另外,由于实质理性法律的设计旨在具体情势下实现特定目标,因而比形式法更趋于一般性和开放性,也更具有独特性。[30] “其要义不在如民法般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需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应对,以求兴利避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31]所以,它不象形式理性法去追求法的机械适用,而更多地是为适时而需,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与公平。
显然,形式理性的实质化过程是对应于全新的制度结构和组织结构的:它不仅要求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还需要法律参与和政治参与的整合。在这一整合进程中,经济法的出现适应了实质理性对法律制度演化所提出的要求:(1)为弥补市场的不足和维护经济运行秩序,法律需要对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进行集体规制来制止市场主体的恣意。于是,在规范主体行为的具体方式上,经济法一改传统民法不入个人自由之“领地”的做法,将关注点从自主转向规制,它不限于为自主的私人行动划定领域,而是通过明确实质性规定来直接规制社会主体行为。(2)由于政治系统(国家的政府组织)需要承担确定实现目标、选择规范性手段、规定具体行为以及实施战略规划等责任,作为实质理性的经济法就显得愈加重要——因为它能为市场决定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构提供工具性修正,并在对市场经济提供纠正干预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外在社会功能,而这种功能实现又决定了法律秩序回应社会控制的能力。(3)实质理性承担的社会功能以及它为国家干预提供的正当理由,为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私法中形式规则占支配地位的内在结构提供了最好的注脚:经济法是通过各种规制、标准或原则来实施有目的行动规划的,其内在结构从传统民法追求形式正义的规则导向转向了现代实质法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