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缩减银企信息不对称的手段不尽一致。大陆地区强调的是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与资信收集与征信,如强调中小企业要依法建帐,不得账外设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强调通过设置专职信贷员建立与中小企业之间稳定的银企联系,及时掌握中小企业产销与资信情况;将小企业资信与小企业经营者个人或家庭信用相结合;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应该注重通过现场调查收集到的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而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台湾地区更重视的是通过财务融通辅导体系,来指导及协助中小企业改善财务结构及提供资金融通,更多的是通过省属行库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对中小企业融资申请的个案作专案辅导和个案诊断评估。两种做法符合各自特情,无所谓优劣,但台湾地区财务融通辅导体系的建设以及银行联合设立中小企业辅导中心的做法,却借得我们借鉴。
2、在政策的可操作性与具体化方面,深度与广度不尽相同。整体感觉是台湾地区在一些政策措施的深入与配套上较大陆地区更为周密,可操作性更强。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培育,大陆地区《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38条与2004年国家经贸委《
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虽有规定,但其具体化措施仍付诸阙如;相反,台湾地区依其《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12条及《中小企业辅导体系建立及辅导办法》创设11大类辅导体系,即财务融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研究发展、资讯管理、工业安全、污染防治、市场行销、互助合作、品质提升以及创业育成,任务明确,成效明显。[9] 再如,就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台湾地区就九大信用保证项目各自制定针对性的信用保证要点以及不代位清偿规则、捐助规则、保证对象标准,大陆地区则只有较宽泛的《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不够细化、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3、专门性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的强制性不同。提供专门性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是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地区设有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大陆地区也将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定位为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但台湾地区规定对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率不低于70%,具有强制性;大陆地区城市商业银行应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服务的规定则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综合上述,两岸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大同小异,可深度融合。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也值得我们参考、借鉴。此外,就我们自己的制度设计而言,也还存在诸多补白空间,比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增值收益制度、捐赠及其税收优惠制度、直接融资渠道拓宽制度,如民间金融的准入、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制度、互助性融资担保制度等。
就海西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支持制度而言,据笔者统计,目前基本上是一片空白。既没有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或实施《
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也没有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等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这种落后的立法状况,不仅与福建中小企业极为强烈的资金需求现实不相符合、与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政经地位不相匹配,也与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相去甚远。依国家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1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19条),其中,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应以省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其资金来源主要省本级财政预算编列(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等。这些要求的落实,都需要省级相应法规规章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两岸现有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基础上,适时打造系统、全面、具体、细致的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就显得极为重要,对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全面落实《中小企业法》中设计的框架性规定,全面建立专项资金、发展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各项主要制度;
2、恪守城市商业银行的定位,将其打造成中小企业专业银行,规定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低比率;
3、将民间融资体系合法化、法制化、规范化,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如将合会融资方式合法化、规范化;[10]
4、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制度,如在厦门市2001年《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制订全省性的风险制度暂行规定;
5、借鉴台湾地区经验,组织银行等相关机构组建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与诊断机构、服务机构;
6、发展具有特色的中小企业资信收集、评估制度,对企业、家庭资信一体化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完善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法人格否认具体类型认定制度等。
【注释】 白钦先、薛誉华:《各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第392页。
台湾地区《银行法》最近一次于2007年3月21日修正,其第96条(中小企业银行)规定:供给中小企业信用之专业银行为中小企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以供给中小企业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及财务结构,暨健全经营管理为主要任务。中小企业之范围,由中央经济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1998年1月22日,台湾地区当局为推动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全球化,已将中小企业专业银行转型为民营银行。
该条例最先发布于1960年9月10日,于1991年1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