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策、法律法规层面上,主要有2000年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2002年《
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章“资金支持”是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的纲领。具体措施有: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拨款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人民银行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各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等。
1、在中央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事项。
为此,2004年10月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替代该暂行办法。),其第2条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以及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发改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支持方式方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且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50万元(2006年改为200万元)。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2005年5月12日《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上述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的管理暂行办法有所突破,主要表现在:(1)明确并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开展特色经营和业态创新、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便民服务类项目;推进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等。(2)拓展扶持方式,除前述银行贴息和无偿资助(财政拨款补助)之外,还创设“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并就三者的适用对象作了具体规定。
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上,2004年9月
财政部发布《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设立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即“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其具体开支范围包括:(1)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2)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3)为拓展服务范围对现有场地进行必要改造的支出;(4)购买行业先进、共性、适用技术成果的支出;(5)信息采集支出;(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该补助资金的对象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补助方式为财政拨款。接受该项补助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承担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信息、管理等平台服务的义务,并定期将提供平台服务的有关情况报地方财政部门备案。
2004年10月
财政部发布《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以便设立“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即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重点行业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项资金。此处“重点行业”,指石化、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根据该办法,清洁生产资金采取拨款补助的管理方式,补助范围包括:(1)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的或者再生的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清洁生产项目;(2).通过采取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清洁生产项目;(3).对物料、水和能量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清洁生产项目;(4)采用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5)其他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2007年1月30日厦门市发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即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偿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后出现损失时,相应承担本金部分最终损失10%的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铺底资金、市财政每年根据需求的增加而增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如上级补助或拨款,资金投资收益等。
2、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根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12条、第
13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收益;捐赠;其他资金。扶持范围包括:(1)创业辅导和服务;(2)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3)支持技术创新;(4)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5)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6)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7)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8)其他事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