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c.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d.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引导基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3、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2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第2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这些规定为我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地方与部门业已就中小企业保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进行了有成效的摸索。
1999年6月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城市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应以省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可以实行会员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
2001年3月26日
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该办法除规定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外,还规定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但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为控制风险,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等等。
2001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006年11月23日,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就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等方面的内容给予了指导性意见。
四、两岸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支持制度的融合及其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制度创新的借鉴
对两岸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支持制度体系进行比较,我们认为,两岸的基本思路与框架,甚至路径基本相同。主要体现在两岸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都以中小企业促进基本法律为其纲领,重点都落在(1)通过政府或社会辅导和服务平台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建设,尽量缩减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2)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与中小企业专案贷款制度,以引导、扶持中小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开拓市场(尤其是国际市场)、灾后复产、产品与技术创新、清洁生产、增加就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发挥中小企业的独特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3)强调中小企业融资专门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在台湾是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在大陆是民生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4)通过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贷政策指导,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办理中小企业贷款业务。(5)创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银行从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分担风险。等等。
尽管如此,如若对两岸政策性融资支持作更细致一些的比较,我们会发现大同之下存小异: